建筑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規范,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設備運行維護要求,日常運行維護要求和數據運行管理要求。
1、 術語和定義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
通過信息感知設備,按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約定的協議,連接物、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將數據動態上傳至監控中心;把消防設施與互聯網連接進行信息交換,實現將物理實體和虛擬世界的信息進行交換處理并作出反應的智能服務系統。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入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實現消防信息集中處理、存儲、傳輸、交換和管理的信息系統。
2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機構
專業從事遠程監控系統維護和運營,具有獨立法人格的機構,簡稱為運維管理機構。
3聯網單位
對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建筑負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將建筑消防設施運營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傳輸到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并接收和處理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相關信息,接受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機構各項專業消防安全服務的單位。
4 一般規定
4.1 運維管理機構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應制定并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技術服務流程控制,負責對本機構執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
4.2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服務內容應包含對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對建筑智慧消防前端感知設備采集的報警、故障等信息進行存儲、管理和分析等,并把聯網到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管理平臺的信息同步上傳到區級和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4.3 運維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服務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運維管理機構開展服務前應與聯網單位簽訂合同。
4.4 運維管理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過程中,不應出現下列行為:
——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泄露委托聯網服務對象信息;
——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監測活動;
——冒用其他社會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機構名義從事消防設施監測活動。
4.5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建設要求應符合 DB12/T 949 的規定。
4.6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符合 GB 25201 和 GB 50440 的規定。
5 感知設備運維要求
5.1 運維總體要求
5.1.1 運維管理機構應確保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應隨意中斷。如需進行影響系統運行的關鍵設備和平臺的關停操作,應符合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的規定,做好相關記錄,并應及時恢復系統的正常工作。
5.1.2 運維管理機構應對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傳輸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確保網絡滿足信息傳輸要求。
5.1.3 聯網單位應將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納入到巡檢、巡查和維保工作中,記錄設備現場工作狀態、電源狀態、電池電量、通信狀態等數據。一旦發現設備狀態異常,應記錄、處理異常狀況,必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5.1.4 聯網單位因建(構)筑物裝修、改造工程等需停用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時,應提前通知運維管理機構,并于具備恢復監控服務條件時,及時告知運維管理機構重新啟動監控服務。運維管理機構應對在此期間接收的信息計入裝修、改造類數據,并應定期對聯網單位進行回訪,跟蹤其裝修、改造工程項目實施進度。
5.1.5 聯網單位在進行消防設施維保、檢測等產生大量信號的活動前,應通知運維管理機構,對維保、檢測范圍和時間段予以說明,運維管理機構應對在此期間接收的信息計入維保、檢測類數據。維保、檢測工作完成后,聯網單位應及時告知運維管理機構重新啟動監控服務。
5.1.6 運維管理機構在監測到聯網單位消防設施因故障產生大量無效報警或狀態信息變化時,應及時將信息通知聯網單位,聯網單位應及時處理排除或委托第三方維保單位排除相關故障,避免影響正常監控服務業務的運行。
5.1.7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檢查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附錄 A 規定的內容。
5.2 聯網單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運維要求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按下列要求定期檢查和測試:
a) 每日進行 1 次自檢功能檢查;
b) 每月至少試驗 1 次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模擬生成火災、故障報警信息,進行報警信息發送試驗;
c) 每半年現場進行設備狀態、功能檢查;
d) 每半年至少試驗 1 次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
e) 運行維護記錄表應按照附錄 B,填寫運行維護記錄表。
5.3 信息采集裝置運維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智慧用電監測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所有消防聯動系統應按下列要求定期檢查和測試:
a) 每周至少巡查 1 次,檢查裝置工作情況有無異常,與消防設施接口有無松動、泄漏,零部件完好情況;
b) 每月至少進行 1 次由消防設施模擬生成狀態變化信息,進行信息發送試驗;
c) 每半年至少進行 1 次設備檢查,確認所有設備運行的狀態正常;
d) 運行維護記錄表應按照附錄 C,填寫運行維護記錄表。
5.4 視頻監控設備運維要求
運維管理機構值班室和聯網單位消控室等場所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應按下列要求定期檢查和測試:
a) 視頻監控設備鏡頭沾有灰塵、油脂、指紋等時,需要先使用吹氣球或軟毛刷清潔鏡頭表面的灰塵,再用軟棉布或鏡頭擦拭紙蘸取酒精或鏡頭擦拭液,輕輕從中間向邊緣擦拭鏡頭表面;
b) 每半年至少 1 次視頻監控設備透明罩超聲波清洗或使用足夠柔軟的無紡布、長絲棉擦拭;
c) 每半年至少 1 次進行設備檢查視頻監控設備線路檢查及網絡維護,確認設備的線路正常并保證網絡安全性;
d) 運行維護記錄表應按照附錄 C,填寫運行維護記錄表。
6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數據管理要求
6.1 運維管理機構應做好物理安全、平臺安全、數據安全等網絡安全平臺安全保障工作。
6.2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使用的物聯網技術應用應符合 GB/T 36951、GB/T 37024、GB/T 37025的規定。
6.3 運維管理機構應做好日常檢查、數據備份和維護管理工作,每月進行 1 次數據庫的全量備份,備份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 3 個月;每周上傳附件(照片、報警文件)進行一次增量備份。其中,照片、報警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 3 年。
6.4 消防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具備對其服務的聯網服務對象的歷史事件信息上傳至消防監管平臺,上傳的數據保持全量、客觀、真實。同時數據信息保持規范化、標準化、可追溯。
7 日常運行維護要求
7.1 運維管理機構職責和要求
7.1.1 運維管理機構應設立專業值守團隊,為聯網單位提供消防物聯網監控服務,實行 24h 值班制度,按照消防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功能規劃及數據監測處理規則,對報警、故障等各類信息進行分類處理。
7.1.2 運維管理機構宜與聯網單位共同成立運行維護技術團隊,對聯網單位消防物聯網終端設備出現的異常狀態及時進行修復。
7.1.3 運維管理機構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按操作規程做好相應的信息跟蹤處理。
7.1.4 運維管理機構應對消防救援機構、聯網單位、維保單位等反饋的在運維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或可行性建議。
7.1.5 運維管理機構應針對各類突發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對機構相關人員進行應急處理演練。
7.1.6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消防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不可中斷服務。
7.1.7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應做好與聯網單位、通信運營商對接工作,及時開設管理各類用戶賬號、操作權限,做好基礎信息維護、事務管理、系統維護工作,組織開展新(改、擴)建工程和新增單位聯網接入工作培訓和咨詢,做好開通、審核工作。開展消防控制室值班巡查,協同開展防消聯勤。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對新增聯網單位接入質量開展檢查驗收。
7.1.8 運維管理機構應對服務對象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客戶滿意度可通過問卷形式進行收集。
7.2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要求
7.2.1 平臺應具備報警值守、資源展示、時鐘管理、物聯監測、視頻聯動、遠程查崗、AI 智能分析等功能。
7.2.2 平臺應符合 GB/T 22239 的有關規定,并滿足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及以上的要求。
7.2.3 平臺應支持數據統計分析,并可生成相應的統計分析報告,支持運維管理機構的月度、季度和年度運營報告、針對單個聯網單位的月度、季度和年度運營報告。
7.3 運維管理機構人員要求
7.3.1 運維管理機構應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運維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消防物聯網技術管理經驗,并宜具備網絡維護技能、指導和培訓人員能力等。
7.3.2 消防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值守人員應具備平臺操作技能,并掌握基本消防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7.3.3 平臺值守人員、運維技術人員上崗前應接受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相關操作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應在具備熟練操作系統軟硬件的能力后上崗。
7.4 事件處置要求
7.4.1 故障處置流程如下:
a)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在接收到消防設施故障信息后,值守人員應進行故障判別,并在 30min 內通過人工電話、自動語音電話、短信、APP 或小程序等方式通知聯網單位;
b) 聯網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對單個故障修復時間一般應不超過 48h,并反饋修復情況;
c) 故障處置完畢后,運維管理機構應在 30min 內將處置結果記錄到平臺;超過 5 個工作日未修復的,應通知聯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7.4.2 報警信息處理流程如下:a)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在接收到消防設施報警信息后,值守人員應進行報警類型判別,屬于事件預警的,在 15 min 內通過人工電話、自動語音電話、短信、APP 或小程序等方式通知聯網單位;
b) 屬于火警報警的,值守人員應在 1min 內判定是否可遠程視頻核實火災預警信息,遠程核實為真實火警的,撥打 119 報警電話,并通知到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具備遠程核實條件的,通過人工電話、自動語音、短信、APP、小程序等多渠道在 1 min 內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員或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跟進警情確認處理結果;
c) 聯網單位對接收到的事件預警應及時確認,對單個預警處理時間一般應不超過 24 h,并反饋處理情況;
d) 聯網單位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聯網單位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處置流程應符合 GB 25506 中 4.2的要求;其他未設消防控制室的聯網單位接到火災預警信息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為真實火警的,應立即撥打 119 報警電話,并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e) 信息處置完畢后,運維管理機構應將處置結果記錄到平臺。
7.5 值守其他要求
7.5.1 值守人員應根據查崗機制,通過聯網單位消控室安裝的視頻監控系統或其他方式監測消控室值班人否在崗,當出現漏崗情況時,應將漏崗信息發送至聯網單位指定人員。
7.5.2 值守人員應遵守 24h 值班值守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值守、交接班、信息處理等記錄,值班期間不得隨意離開工位,離崗時間超過 30min 的應安排人員替換。
內容摘選自:建筑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運維管理規范-天津市地方標準DB12/T 11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