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實施細則》(國能發核電規〔2022〕45號)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核電廠消防驗收工作,保證消防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能核電〔2015〕415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核電廠消防設計和驗收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發核電〔2019〕8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范圍包括核島工程、常規島工程和核電廠控制區單圍墻內的所有輔助廠房與配套設施,以及消防站和應急指揮中心。
第三條 核電廠控股企業集團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工作,向國家能源局申請消防驗收。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組織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工作并承擔全面責任,應當依法自主、規范、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承擔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工作。專業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評審工作,獨立提交評審報告,并對評審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主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經批準的核電廠消防初步設計文件、安全分析報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災危害性分析報告),和經審查的消防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 專業機構應當組建項目評審專家組,由總體(含建筑防火)、給水排水、電氣儀控、供熱通風、消防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每個專業一般不少于2人,相關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家組成員應當以專業機構本單位人員為主,外部專家數量比例不得超過40%,被評審工程的本單位及其上級管理單位人員不能作為專家參加評審工作。
第二章 專業機構全過程參與
第六條 專業機構應將評審工作貫穿到核電廠消防工程的設計、建設、驗收全過程,提高評審工作深度、質量和效率。要制定全過程參與工作計劃,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和時間節點,在核電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后3個月內報核電廠營運單位。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為專業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 專業機構負責審查核電廠消防施工圖設計和消防設計變更。在消防單項工程施工前,應當完成該單項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第八條 專業機構應當對核電廠消防設備安裝活動進行現場抽查和見證。主要包括:
(一)消防設施設備集中安裝的區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系統閥門間、氣體滅火系統氣瓶間、排煙機房、加壓送風機房等;
(二)核島廠房輻射控制區等機組運行期間不能進入的區域,如反應堆冷卻劑泵區域等;
(三)驗收時通過常規方法無法判定是否滿足消防功能的隱蔽工程,如吊頂內的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主控室架空地板下的電纜防火措施和火災探測器等。
第九條 專業機構應當對核電廠消防系統重要試驗進行現場抽查和見證。主要包括:
(一)滅火系統(包括消防水生產系統);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三)可燃氣體探測系統;
(四)防排煙系統;
(五)其他消防相關設施,如防火卷簾、防火閥、消防應急照明、消防電梯等。
第十條 核電廠所有消防工程均需進行自驗收,每個建構筑物及設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應當完成該單項工程的消防自驗收。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在首個單項工程自驗收前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負責消防自驗收,消防重點部位和機組運行期間不能進入區域的消防工程,應當在自驗收現場檢查前10個工作日,將有關工作安排報專業機構,專業機構根據情況選點實施見證檢查。
第十一條 核電機組首次裝料前,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全面實施對核島、常規島等有關消防工程自驗收工作,保證有關消防工程滿足核安全要求,并通過專業機構的評估和國家核安全局的裝料前審查。專業機構的評估意見和國家核安全局對消防相關系統的審查意見,在申請消防驗收時一并提交。
第三章 驗收方式和內容
第十二條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采取資料審查、現場檢查、功能性測試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資料審查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消防初步設計評審意見問題單整改實施情況,全數檢查;
(二)消防施工圖審查問題單整改實施情況,全數檢查;
(三)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含火災危害性分析評價報告)與消防相關的審查問題單及整改實施情況,全數檢查;
(四)經審查的消防設計變更,全數檢查;
(五)核電廠消防自驗收報告,全數檢查;
(六)核電廠消防驗收專項報告,全數檢查;
(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全數檢查;
(八)消防系統調試報告或消防自動裝置檢測報告及其問題單、整改記錄,抽查數量不少于10處;
(九)消防產品清單及質量證明文件,抽查數量不少于10處;
(十)消防產品鑒定、檢驗報告,抽查數量不少于10處;
(十一)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抽查數量不少于10處。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采取目視檢查、現場測量和工程技術文件核對相結合的方式。對建筑防火、消防設施的外觀質量、安裝質量等進行現場查看,對涉及距離、空間要求的消防工程進行現場測量。每臺機組至少抽查2個核島建構筑物或設施、2個常規島建構筑物或設施、3個BOP建構筑物或設施,抽查對象的選取應當結合機組的設計特點,原則上應當覆蓋下述部位:
(一)核島輔助系統相關廠房、電氣系統相關廠房、應急柴油發電機廠房等;
(二)常規島汽輪發電機廠房、電氣房間、網控樓/網絡繼電器室、潤滑油房間、主變壓器等;
(三)BOP區域含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的廠房和倉庫,以及集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等。
第十五條 功能性測試通過專用檢查工具、儀器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經標定的專用檢查工具、儀器。功能性測試的項目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電氣、防火分隔、火警響應等單項試驗或相互之間的聯動試驗,每臺機組功能性測試抽查數量應當不少于8項。
第四章 驗收整改
第十六條 專業機構在資料審查、現場檢查、功能性測試的基礎上,認真審查和質詢,形成《核電廠消防驗收記錄表》,針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填寫《核電廠消防驗收問題單》。
第十七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可能存在的同類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專業機構應當對排查結果進行抽查。專業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如發現重大問題和風險隱患,應當第一時間通知企業整改,企業未予整改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中特別說明。
第十八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所有驗收問題單進行認真答復與整改,并報專業機構現場確認。
第十九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需現場整改的問題,核電廠營運單位要按照應改盡改、能早盡早的原則,及時開展工程改造、設備更換等工作。對于確需較長時間整改且對核安全沒有重要影響的問題,核電廠營運單位可對問題整改作出承諾,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完成前的臨時管控措施,經專業機構評審認可后,向國家能源局申請消防驗收。整改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換料周期。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在綜合考察核電廠消防工程設計、建設、自驗收、驗收各項結果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整改落實情況等基礎上,研究提出驗收意見,形成《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
第二十一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要嚴格履行承諾,按期完成整改并經專業機構確認。承諾事項整改情況及專業機構確認意見,于事后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或沒有明確規定的重大問題,可提請國家能源局核電廠消防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咨詢。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核電廠初步設計消防專篇內容及深度規定><核電廠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和<運行核電廠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能發核電〔2018〕82號)中的《核電廠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規定中涉及核電廠消防設計變更審查和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相關要求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報告
附件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報
工程名稱:
評審單位:(印章)
完成日期:
一、項目概況
(一)
項目基本情況
本項目地理位置、廠址規劃、建設規模、各參建方基本信息及工作范圍、廠址功能區劃分、主要里程碑節點等。
(二)消防工程基本情況
核電廠消防設計方針與原則、主要消防系統及其組成、消防初步設計的評審情況等。
二、評審依據和范圍
(一)評審依據
列出本次驗收評審的依據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經批準的核電廠消防初步設計文件、安全分析報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災危害性分析報告),和經審查的消防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二)評審范圍
描述消防驗收評審工作范圍,以附表形式列出本次驗收評審范圍內所有建筑子項名稱、代碼等信息。
三、組織實施
(一)組織管理
說明評審工作組織情況,評審專家組成員情況等。
(二)全過程參與工作開展情況
1.消防設計變更審查。說明消防設計變更審查數量、主要內容等。
2.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查。說明消防施工圖設計的審查數量、主要內容等,以及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情況。
3.消防設備安裝現場抽查見證。說明消防設備安裝現場抽查見證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見證時間、見證內容等。
4.消防系統試驗現場抽查見證。說明消防系統試驗現場抽查見證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見證時間、見證內容等。
5.消防自驗收現場抽查見證。說明消防自驗收現場抽查見證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見證時間、見證內容等。
6.裝料前消防評估。說明裝料前消防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評估時間、評估內容、評估結論等。
(三)驗收評審工作開展情況
1.資料審查。對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內容,逐項說明評審情況。
2.現場檢查。對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內容,說明核島、常規島、BOP建(構)筑物消防單項抽查情況等。
3.功能性測試。對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內容,說明現場抽取測試的消防系統及原理、試驗驗證的預期功能及試驗結果等。
四、驗收評審意見
(一)驗收問題單情況
按專業分組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統計和分析。
(二)同類問題排查情況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說明核電廠營運單位對可能存在同類問題進行排查的情況。
(三)問題整改和關閉情況
說明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澄清答復、現場整改及問題單關閉等情況。
(四)承諾整改項情況
對企業作出的整改承諾,逐項評估該問題是否適用于整改承諾的方式,以及臨時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和整改時限的合理性等。
五、驗收評審結論
提出明確的總體性評審結論,明確核電廠消防工程設施設計、施工安裝、設備檢驗和系統調試檢測等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是否同經審查的設計變更和施工圖設計一致,消防系統功能是否滿足核電廠運行安全有關要求,評審是否通過等結論等。
附表:1.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專家組名單
2.核電廠消防驗收記錄表
3.核電廠消防驗收問題單
4.核電廠消防驗收問題整改承諾項清單
附表1
核電廠消防驗收評審專家組名單
序號 | 專業 | 姓名 | 單位 | 職務/職稱 | 簽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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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17 |
附表2
核電廠消防驗收記錄表
工程名稱 | 評審單位 | 驗收日期 | |||||||||
核電廠營運單位 | 驗收組長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機組 | 建筑名稱 | 消防驗收意見: | |||||||||
單項名稱 | 評審結論 | ||||||||||
□建筑類別、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 | |||||||||||
□建筑保溫及外墻裝飾防火、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 |||||||||||
□防火防煙分隔、防爆 | |||||||||||
□安全疏散與消防電梯 | |||||||||||
□消防水生產系統 | |||||||||||
□滅火系統(包括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滅火等) |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 | |||||||||||
□消防電氣 | |||||||||||
□建筑滅火器 | |||||||||||
□消防驗收資料審查 | |||||||||||
核電廠營運單位代表簽字 | 驗收專家組長簽字 | ||||||||||
附表3
核電廠消防驗收問題單
問題單編號 | 第 頁 共 頁 | ||||||
問題名稱 | |||||||
問題描述 | |||||||
專業機構 | 簽字 | 日期 | |||||
整改落實 情況 | |||||||
營運單位 | 簽字 | 日期 | |||||
專業機構 | 簽字 | 日期 | |||||
備注 | |||||||
備注:問題單后應附問題整改關閉的相關材料
附表4
核電廠消防驗收問題整改承諾項清單
核電廠營運單位(蓋章): 專業機構(蓋章):
序號 | 問題名稱 | 問題描述 | 整改措施 | 完成時間 | 臨時管控措施 | 專業機構意見 |
1 | ||||||
2 | ||||||
3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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