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駐馬店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消防應急救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監督管理、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和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救援隊伍建設;
(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四)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建設;
(六)支持和保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火災隱患整治技術支持和整治驗收服務、消防科研和技術創新、智慧消防建設;
(七)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八)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鄉鎮、街道職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救援隊或微型消防站,保障消防水源、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培訓等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三)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臺,組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
(四)部署針對性消防安全治理,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火災撲救、消防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六)加強對轄區內高層建筑、老舊小區、“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老年公寓、養老院、福利院、農家樂(民宿)、農村(家庭)生產經營場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七)指導、督促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協調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加強對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職責,并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隊或微型消防站,保障消防業務經費。
第五條【村、社區職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組織村(居)民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宣傳村(居)民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消防安全巡查;
(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應急疏散演練、火災撲救、消防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三)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在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內設機構,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系統內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三)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七條【部門職責分工】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三)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與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六)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八)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慶典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引導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統的經營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市監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審查修改有關部門報送的消防法規、規范性文件草案,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十一)財政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十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參加工傷保險,落實患有消防職業病的消防隊員的社會保險待遇工作;
(十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管理,依據規劃預留消防設施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十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工程質量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十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車站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指導督促公路管養單位及時清理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村道用地范圍內的火災隱患;
(十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業生產、畜禽屠宰等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
(十七)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文物、旅游等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協助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等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二十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有關規定查處占用消防通道進行占道經營、違規設置廣告牌、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
(二十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提升消防政務服務、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二十三)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直屬單位以及林區、林場及其內部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十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十六)氣象、水利部門負責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二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二十八)供電單位對其產權范圍內的供電設施、電氣線路定期檢查,及時更換改造老化的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用電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二十九)供氣單位應當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定期對建筑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十)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消防供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
(三十一)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八條【單位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經營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應當依照定期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崗位履職能力進行考核評價,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場所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參與消防工作。
鼓勵單位聘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參與對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危化品企業職責】石油化工、燃氣等危化品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二)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三)在危險場所和部位張貼安全標簽、標識;
(四)公示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和日常儲量變化情況,常備企業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址、建設消防站,配齊人員、裝備,并規范執勤訓練管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職責】物業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物業服務區域消防安全責任,發現服務區域內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且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管理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緊急疏散。
第十一條【出租建筑職責】建筑物或者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結構,影響消防安全。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內有影響消防安全行為的,應當督促承租人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連鎖企業職責】連鎖企業應當對連鎖經營單位和直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安全評估、宣傳教育培訓、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導連鎖經營單位和直營門店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隱患突出場所職責】高層建筑、老舊小區、“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老年公寓、養老院、福利院、農家樂(民宿)、農村(家庭)生產經營場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加強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不得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確保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鼓勵在上述場所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新型火災探測報警器、噴淋裝置。
第十四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拆除、遷移、關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規劃,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關于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逃生設施管理】居住建筑設有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應當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火隔間和下沉式廣場等部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高層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十六條【建筑物外立面設施管理】建筑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牌、燈箱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行動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外立面帶電使用的廣告牌、燈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廣告牌、燈箱開展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物業管理人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火災防范工作。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規劃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無法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十九條【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劃設標線、設置警示牌,明確標示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定期進行維護、巡查。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第二十條【火災調查實施機構】火災事故由具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進行督辦或者提級調查。
第二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火災調查權】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下列情形,除依法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以外,依照法定處理權限,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和事故統計:
(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災,移送刑事案件主管部門;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機動車火災,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發的火災,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四)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發生的火災,移送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五)電力設施、設備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災,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六)因燃氣事故引發的火災,移送燃氣主管部門。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與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無償提供災調查所需信息資料。市消防救援機構可根據需要,制定有關部門協作和案件移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火災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和責任追究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確定火災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建議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經過批復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經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并在街道批復的30日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五條【火災事故事后評估】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后1年,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評估組,重點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責任單位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組由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派員組成,視情況可邀請紀委監委參加。
評估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跟蹤問題整改;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重大風險問題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應向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二十六條【消防監督檢查分工】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的實施細則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消防監督執法分工】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職權行使國家、省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其中,消防救援機構行使的下列行政處罰權,依法轉由公安機關行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警告、罰款、拘留處罰;
(二)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有關的行政處罰,但涉及住宅配套商業用房的行政處罰除外。
前款規定依法轉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消防監督執法協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監督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通知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消防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共享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消防監督執法等信息。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對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培訓指導。
第二十九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淮,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二)“九小”場所,是指小生產加工企業、小商店、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旅館、小網吧、小診所、小培訓機構、小餐館等場所。
(三)“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
(四)物業管理人,是指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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