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建筑,是否要設電氣火災監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幼兒園建筑,是否要設電氣火災監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11.4.1條第8款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3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3的旅館建筑、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幼兒園應算兒童活動場所,故達到上述面積指標的幼兒園,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規范的原意,無法揣摩。如果是4# 版主的理解,規范的措辭如下組織就不致引發歧義:8 老年人建筑、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病房樓、手術部、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旅館建筑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等;而現在,人家按下面的意思理解,也不能算錯:1、老年人建筑;2、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旅館建筑;3、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4、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兒童活動場所;5、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6、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病房樓;7、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手術部。這就是規范措辭不嚴謹帶來的問
建議樓主還是做上吧!。幼兒園的孩子自我保護能力差,相應的安保措施加強些也在情理之中。
必上,沒必要糾結規范條文,消防還是應該不要死摳條文
有人認為幼兒園都不算兒童活動場所,更不用說小學了。因為幼兒園和小學是特定人群的有秩序的教學活動,而兒童活動場所應該指少年宮及兒童樂園等。所以增加術語解釋看來是很必要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管理組條文解釋:“二、本規范第11.4.1條第8款規定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米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該兒童活動場所不包括中心小學的教學樓。
幼兒園做火災報警的條件是 一層面積超過1500m2或者總共面積超3000m2,就的做火災報警了,教學樓是一層面積超過2000m2或者總面積超過6000m2,也的做了,所以,幼兒園建筑,是需要設電氣火災監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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