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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標準-國家標準GB50440-202X

2021年03月24日 14:13:23智慧消防10547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標準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 XXXX 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50440-202X,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其中,第 5.1.4、5.2.2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50440-2007 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XX 年 X 月 X 日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標函[2019]8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2019 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440-2007修訂而成。
在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工程建設方面的實踐經驗,分析了物聯網、信息通信、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的應用與發展狀況,吸納了信息技術發展的先進科研成果,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最后形成本稿。
本標準共分 9 章和 7 個附錄, 主要內容有: 總則、術語和縮略語、 基本規定、 信息采集設計、 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 系統應用設計、 施工、 驗收、運行和維護等。
本標準此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有:
1、修改了體系架構和系統連接。
2、將目前廣泛應用、重要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獨立式探測報警器明確列入遠程監控系統應監控范圍,并對采集信息、接入方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3、拓展系統使用用戶。規定了聯網單位、維保單位、 消防救援機構、設備制造商、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等六類用戶,在系統應用設計中規定各類用戶的應用平臺及相關功能設計要求。
4、增加了移動終端 APP 應用設計。
5、 將原規范第 4 章系統設計分解為規范的第 4 章數據采集設計、 第 5章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 第 6 章系統應用設計, 刪除原規范第 5 章內容。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地址: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文大路 218-20, 郵政編碼 110034)。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等。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目 次
1 總 則 .................................................................................................1
2 術語和縮略語 .....................................................................................2
2.1 術 語............................................................................................................ 2
2.2 縮略語........................................................................................................... 3
3 基本規定 .............................................................................................4
3.1 一般規定....................................................................................................... 4
3.2 系統構成....................................................................................................... 4
3.3 系統連接....................................................................................................... 6
3.4 平臺及設備設置要求................................................................................... 8
3.5 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8
3.6 系統安全設計............................................................................................... 9
4 信息采集設計 ...................................................................................11
4.1 一般規定..................................................................................................... 11
4.2 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 12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信息采集................................................................. 12
4.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信息采集......................................................... 13
4.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信息采集................................................................. 14
4.6 其他消防設施的信息采集......................................................................... 15
5 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16
5.1 數據傳輸網絡............................................................................................. 16
5.2 數據傳輸協議............................................................................................. 16
6 系統應用設計 ...................................................................................18
6.1 一般規定..................................................................................................... 18
6.2 綜合管理平臺............................................................................................. 18
6.3 應用支撐平臺............................................................................................. 19
6.4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20
6.5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21
6.6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22
6.7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 22
6.8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23
7 施工 ...................................................................................................24
7.1 一般規定..................................................................................................... 24
7.2 安裝............................................................................................................. 25
7.3 調試............................................................................................................. 26
8 驗收 ...................................................................................................29
8.1 一般規定..................................................................................................... 29
8.2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 30
8.3 應用支撐平臺驗收..................................................................................... 31
8.4 應用平臺驗收............................................................................................. 31
8.5 綜合管理平臺驗收..................................................................................... 32
9 運行和維護 .........................................................................................33
9.1 一般規定..................................................................................................... 33
9.2 運行和維護管理......................................................................................... 34
附錄 A 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36
附錄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38
附錄 C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1
附錄 D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42
附錄 E 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43
附錄 F 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45
附錄 G 系統檢查測試記錄 .................................................................46
本標準用詞說明 .....................................................................................47
引用標準名錄 .........................................................................................48
條文說明 .................................................................................................49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建設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遠程監控系統),保障其設計和施工質量, 規范驗收和維護管理, 實現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實時監測,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 施工、 驗收及運行維護。
1.0.3 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和施工,應與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 其他消防信息化業務系統及智慧城市、 公用通信網絡等系統建設相適應,并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監控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 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縮略語
2.1 術 語
2.1.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protection
利用物聯網技術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采集、傳輸、交換、匯聚和處理,為聯網單位、 維保單位、 消防救援機構、設備制造商、保險機構等提供數據服務和應用的信息系統, 又稱為消防設施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 簡稱遠程監控系統。
2.1.2 應用支撐平臺 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
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入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實現消防信息集中處理、存儲、傳輸、 交換和管理,并能為遠程監控系統各應用平臺提供數據服務的信息系統。
2.1.3 應用平臺 application platform
利用應用支撐平臺匯聚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遠程監控系統不同用戶提供應用服務的信息系統,包括: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綜合管理平臺、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保險機構應用平臺和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2.1.4 綜合管理平臺 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
匯聚不同應用支撐平臺和其他應用平臺提供的轄區內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并對信息進行處理、存儲、傳輸、交換、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統。 綜合管理平臺可按照市、省、國家三級進行建設。
2.1.5 聯網單位 networking units
對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建筑負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傳輸到應用支撐平臺,并接收和處理各應用平臺發送的相關信息的單位。
2.1.6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設置在聯網單位,通過有線/無線網絡與應用支撐平臺進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傳輸的裝置。
2.1.7 信息采集裝置 information collecting device
集成傳感器件獲取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如壓力、水位、流量、音視頻、位置等)的裝置。分為需配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上傳信息的一般型和具有信息傳輸功能, 傳輸信息到應用支撐平臺的集成型兩種類型。
2.1.8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 fire facilities IoT project
通過安裝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或信息采集裝置及相關配接設備, 利用物聯網技術手段, 采集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的施工安裝工程。
2.1.9 遠程監控系統服務商 service provider of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專業從事遠程監控系統維護和運營的公司法人,簡稱系統服務商。
2.2 縮略語
APP(Application) (手機)應用軟件
IoT (Internet of things) 物聯網
IPv4(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 互聯網協議第 4 版
IPv6(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互聯網協議第 6 版
QoS(Quality of Service) 服務質量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遠程監控系統使用的設備、材料及配件應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2 遠程監控系統應支持與其他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共享。
3.1.3 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不應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性能。
3.1.4 遠程監控系統的供電、通信、 數據存儲、數據備份、數據處理等應符合系統容量設計要求, 并應滿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的要求。
3.2 系統構成
3.2.1 遠程監控系統應采用層次化、模塊化設計,由感知層、傳輸層、 支撐層、應用層組成(圖 3.2.1)。
3.2.2 感知層采集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信息, 傳輸層實現系統的數據傳輸,支撐層實現數據收集、 數據處理、數據存儲和數據分發功能, 應用層提供管理服務和應用服務。

image.png


圖 3.2.1 遠程監控系統構成圖

3.3 系統連接
3.3.1 遠程監控系統的連接以應用支撐平臺為中心(圖 3.3.1), 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入應用支撐平臺。
3.3.2 應用支撐平臺應能為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單位、維保單位、 消防救援機構、 設備制造商、 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業務數據應用服務。
3.3.3 市級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可由 1 個或多個應用支撐平臺提供, 國家、省、市綜合管理平臺應縱向互聯互通。
3.3.4 應用支撐平臺應能為行業應用(管理)平臺提供數據服務,支持相應的行業應用。同時,應按行業聯網單位所屬地理區域為本級綜合管理平臺提供數據應用服務。
3.3.5 各級綜合管理平臺應能為遠程監控系統外其他信息系統提供數據共享和應用服務。

image.png


圖 3.3.1 遠程監控系統連接圖

3.4 系統設置要求
3.4.1 地級及以上城市應設置遠程監控系統。
3.4.2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單位及建(構)筑物應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且應將以下消防系統(設施)接入應用支撐平臺,其他消防系統(設施)宜接入應用支撐平臺: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獨立式探測報警器。
3.4.3 聯網單位建(構)筑物的消防設施如不具有遠程信息傳輸功能,接入應用支撐平臺時應設置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或信息采集裝置。
3.4.4 聯網單位應設置信息錄入顯示終端接入聯網單位應用平臺,聯網單位的責任維保單位應設置信息錄入顯示終端接入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3.5 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3.5.1 遠程監控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實時接收、存儲本標準第 3.4.2 條規定的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信息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第 4 章相關規定。
2 接收、存儲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息內容應符合本標準附
錄 B 的規定。
3 應能對聯網的消防設施在線情況進行監測,并將信息發送相關應用平臺。
4 接收到消防設施的火災報警信息后,應及時推送到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且能向本級綜合管理平臺的火警信息終端或其他接處警中心發送經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并確認火災報警信息接收方是否已收到。
5 接收到消防設施的故障、水壓異常、水箱水位異常、 自動轉手動控制、屏蔽、監管等消防設施異常信息后,應及時推送到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且能向相應責任維保單位應用平臺發送經確認的故障信息。
6 應具有遠程監控系統基礎信息的錄入、修改等功能。
7 應具有信息查詢顯示功能, 并能對不同的用戶設置相應的查詢權限。
8 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應用, APP 軟件應支持常用操作系統。
9 系統的顯示和標識應采用中文。
3.5.2 遠程監控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應用支撐平臺接收的時間不應大于 10s。
2 應用支撐平臺向本級綜合管理平臺的火警信息終端或其他接處警中心轉發經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 3s。
3 應用支撐平臺向各應用平臺發送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 3s。
4 應長期保存表 B 中 1~4 款的基礎信息, 運行數據信息的保存不應少于 3 年,音頻和視頻信息的保存不應少于 6 個月。
5 應用支撐平臺應對與其連接的設備進行周期性巡檢,發現通信故障應在 100s 內發出告警信號。 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外部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 30min, 與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之間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 24h。
6 應用支撐平臺的供電應能保障連續工作,采用的備用電源應能保證應用支撐平臺持續工作時間不少于 24h。
7 系統應具有統一的時鐘管理,誤差不應大于 5s。
3.6 系統安全設計
3.6.1 遠程監控系統的網絡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類裝置接入系統時,應保證網絡連接安全, 傳輸數據應加密。
2 對系統的訪問應有身份認證和授權。
3 應建立網管系統, 設置防火墻, 具有攻擊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3.6.2 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數據庫應具有熱備份功能,必要時數據庫應進行異地備份。
2 應有系統運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3 火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巡檢巡查信息、系統運行和操作日志記錄信息等應不能修改和刪除。

4 信息采集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應能采集本標準第 3.4.2 條規定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當消防設施發生火災、 故障、運行異常報警時,應能將相應信息及時上傳。
4.1.2 應能采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的工作狀態,并能監測通信傳輸鏈路狀態。
4.1.3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功能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1 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GB 26875.1 的相關規定。
4.1.4 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以下功能及性能要求:
1 應具備穩定性、準確性、實時性, 防護等級應符合其安裝地點環境要求。
2 宜采用消防電源供電, 采用一般電源供電時,應設置備用電源。 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電池持續工作時間不應低于 3 年。
3 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觸發火災報警后,信息采集裝置應在
3s 內準確識別并上傳。
4 支持遠程軟件升級。
5 具有數據安全保護及用戶隱私保護能力。
4.1.5 視頻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為高清晰度攝像機,且應支持日夜工作模式。
2 應具備本機循環存儲功能,且存儲實時視頻圖像時間不小于 24h。
3 應具備網絡接口, 并具有動態域名解析功能, 通過域名實現遠程查看實時視頻。
4.1.6 采集上傳的消防設施編碼應具有唯一性。

4.2 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
4.2.1 消防設施可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 接入應用支撐平臺。
4.2.2 有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其接口接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將消防設施信息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支撐平臺。
4.2.3 無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信息采集裝置(一般型)經單位內部有線/無線傳感網,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支撐平臺;或經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將消防設施信息直接通過有線、 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支撐平臺。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信息采集
4.3.1 應采集下列信息: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警、故障、 屏蔽、監管、 手動報警、 關機/復位/自檢工作狀態等運行狀態信息。
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剩余電流、線纜溫度、故障電弧、短路、控制器運行等狀態信息。
3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 動作信息、屏蔽信息、 故障信息、反饋信息等運行狀態。
4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報警、故障、動作等狀態及數據信息。
4.3.2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設置要求
宜設置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采集火災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運行信息。

4.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信息采集
4.4.1 應采集下列信息: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信息、 水位異常報警信息、 消火栓按鈕的報警信息和消防水泵進、出水總管和各分區最不利點處等部位壓力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2 消防水泵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信息。
3 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工作狀態。
4 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水壓、 水壓異常報警信息。
5 市政消火栓系統的水壓、水壓異常報警、 消火栓傾倒、 消火栓被掩埋信息。
4.4.2 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壓信息采集裝置的壓力誤差不應大于 0.02MPa。
2 水位信息采集裝置的水位誤差不應大于 0.1m。
3 當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 100s 內準確識別,并在 30s 內上傳: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異常。
2) 消防給水管網壓力異常。
3) 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為手動狀態。
4) 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
5) 室外、市政消火栓系統的水壓異常、 消火栓傾倒、 消火栓被掩埋。
4.4.3 信息采集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在消防水箱(池) 內設置水位信息采集裝置。
2 應在消防水泵的進水總管、出水總管上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3 應在消防給水各分區最不利處的消火栓或試驗消火栓處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4 應在室外消火栓和市政消火栓處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5 宜在總體消防引入管的消防水表后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4.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信息采集
4.5.1 應采集下列信息:
1 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 水位異常報警信息和消防水泵進、 出水總管、 試驗消火栓和每個報警閥控制的最不利處等部位壓力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2 消防水泵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信息。
3 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工作狀態。
4.5.2 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壓信息采集裝置的壓力誤差不應大于 0.02MPa。
2 水位信息采集裝置的水位誤差不應大于 0.1m。
3 當與信息采集置連接的消防設施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 100s 內準確識別,并在 30s 內上傳: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異常。
2) 消防給水管網壓力異常。
3) 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為手動狀態。
4) 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
4 末端試水裝置試驗排水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輸出末端試水裝置開啟信號, 并能實時上傳壓力信息。
4.5.3 信息采集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在消防水箱(池)內設置水位信息采集裝置。
2 應在消防水泵的進水總管、出水總管上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3 應在消防給水各分區最不利點處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4 應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試水裝置處設置壓力信息采集裝置。

4.6 其他消防設施的信息采集
4.6.1 應采集感煙、 感溫、 可燃氣體、 電氣火災監控等獨立式探測報警器的報警、故障、 正常等運行狀態信息。
4.6.2 應支持采用移動終端 APP 通過利用電子標簽、 視頻識別、 移動定位等方式采集消防重點部位和關鍵設施日常巡查過程中的巡查人員、消防設施、點位、時間、結果等信息。
4.6.3 根據實際需要, 宜采集本標準 4.3~4.5、 4.6.1、 4.6.2 條中未提到的其他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見附錄 A。

5 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
5.1 數據傳輸網絡
5.1.1 遠程監控系統及其傳輸網絡應確保系統內、外部數據傳輸交換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 的有關規定。
5.1.2 應用支撐平臺與市級綜合管理平臺及各應用平臺間數據通信可采用公網或專網,各級綜合管理平臺間數據通信宜采用專網。
5.1.3 應用支撐平臺網絡應能滿足聯網單位接入、平臺用戶數據服務、平臺間數據共享等帶寬、安全要求:
1 應對各平臺應用的流量沖擊,具備承載能力,并能根據遠程監控系統的業務發展規模及業務特性進行升級。

2 宜具備海量終端的地址管理、拓撲管理等功能,宜同時支持 IPv4、IPv6。
3 應具備對各類應用端到端的 QoS 保障能力、策略控制能力和故障自愈能力,應能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可通過網絡資源調度、對不同優先級的用戶提供不同的服務質量。
4、應支持各種場景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各類終端(/接入網關)的安全接入,對其進行認證、鑒權,并提供連接配置信息。
5.1.4 應用支撐平臺的設計接入容量超過 1000 個聯網單位時,通信鏈路應采用物理獨立的 2 個或以上路由,數據應異地備份。
5.2 數據傳輸協議
5.2.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及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 到應用支撐平臺采用的數據傳輸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 3 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3 的有關規定。
5.2.2 遠程監控系統內平臺間、 與其它業務系統間的數據交換傳輸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 8 部分: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 GB/T 26875.8 的有關規定。

6 系統應用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應用設計應具有開放性和容災性,各應用平臺如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6.1.2 應用平臺宜采用云部署模式,平臺接入帶寬、存儲容量、安全防護、處理能力、機房環境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
6.1.3 應用設計數據項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4部分:基本數據項》 GB/T 26875.4 的相關規定。
6.1.4 應用設計數據管理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軟件要求》 GB/T 26875.6 的相關規定,各平臺應具備相關基礎信息的更新維護功能。
6.1.5 各應用平臺應將平臺運行數據信息實時發送到綜合管理平臺,并應能接收綜合管理平臺、 應用支撐平臺下發的通知、通告信息。
6.2 綜合管理平臺
6.2.1 應能匯聚不同應用支撐平臺提供的轄區內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各應用平臺提供的運行狀態信息, 并對信息進行處理、 存儲、 傳輸、交換、管理和不同維度的展現。
6.2.2 應設置火警信息終端,接收和受理經確認的火警信息,火警信息終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5 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GB/T 26875.5 的相關規定。
6.2.3 應具有聯網消防設施在線情況遠程巡檢功能。
6.2.4 應能向聯網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消防值班員遠程查崗指令。
6.2.5 應能查詢、統計相關應用支撐平臺、聯網單位應用平臺、維保單位應用平臺、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和社會公眾應用平臺的運行狀況和數據信息,并能依據規則對各應用支撐平臺和各應用平臺進行定期檢查、測試與評價,進行定制信息推送。
6.2.6 應能根據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 運行情況、維保情況和值班員履職情況等對轄區內聯網單位進行統計,并生成月、季和年度統計報表。
6.2.7 應能根據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況、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對維保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價。
6.2.8 應能根據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況對設備制造商進行產品質量評價。
6.2.9 宜根據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值班員履職情況、 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設施維保信息等進行基于消防設施和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風險評估, 并生成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通過設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規則對聯網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辨識,并向相關單位推送預警信息。
6.3 應用支撐平臺
6.3.1 應用支撐平臺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243-2017 第 3.1.2 條的規定。
6.3.2 應用支撐平臺應能接收本標準第 3.5.1 條第 1 款、第 2 款要求的信息,并實時推送到綜合管理平臺。
6.3.3 對接收到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進行存儲、 解析,并能根據信息的不同將相關信息推送、分發給不同應用平臺和綜合管理平臺進行處理。
6.3.4 應用支撐平臺宜設置若干用于報警受理的人工客服座席,受理軟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5 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GB/T 26875.5 的相關規定;未設置人工客服座席的應用支撐平臺應有相應的人工受理機制,對超時未受理的火警、故障、設施異常等報警信息進行人工處理。受理過程應具有通話語音、信息操作處理和時間記錄功能。
6.3.5 應能對接入本應用支撐平臺的聯網單位數、消防設施類型與數量、在線情況、報警類型與數量、運行情況等進行統計。
6.3.6 應能對接入本應用支撐平臺的各應用平臺的注冊用戶數、用戶上傳、接收、處理信息情況和在線情況等進行統計。
6.4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6.4.1 應能接收應用支撐平臺推送的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顯示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實時運行狀態。
6.4.2 接收到應用支撐平臺推送的本單位火警、故障、水壓異常、水箱水位異常、 自動轉手動控制等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等顯示,應具有在線火警確認和取消、 故障與異常確認和恢復功能,并應對處理全過程進行記錄和跟蹤。
6.4.3 應能錄入、修改、 上傳和查詢本標準附錄 B 規定的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6.4.4 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巡查功能, 應能管理巡查路線、巡查點位、巡查時限, 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方式記錄巡查情況和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值班人員歷史巡查信息。
6.4.5 應能向本聯網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消防值班員遠程查崗指令。
6.4.6 應能依據值班員歷史巡查、查崗數據對值班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6.4.7 應能接收各級綜合管理平臺、應用支撐平臺下發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聲音和文字提示。
6.4.8 應能根據本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消防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對聯網單位消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生成分析報告。
6.4.9 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的歷史火警、故障、 設施異常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能根據本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統計報表。
6.4.10 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維保合同、維保計劃執行情況、歷史維護保養報告, 維保合同到期、維護保養未按期執行應能進行提示。
6.4.11 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分析報告。
6.4.12 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應用,實現 6.4.1~6.4.11 的功能。
6.5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6.5.1 應能接收、記錄所服務的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故障、異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顯示。
6.5.2 應支持在線故障受理,對應用支撐平臺推送、電話通知等方式報告的故障信息進行受理,根據維保合同、 實時故障信息和消防設施系統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編制生成維保計劃,并能在線派單通知相關維保人員開展維保工作。
6.5.3 應具有維保計劃執行進度提醒功能。
6.5.4 應能夠應用移動終端 APP 方式接收維保派單通知信息,接收到通知后應有聲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現場維保執行情況并上傳。
6.5.5 應能向聯網單位推送消防設施故障修復提醒,維保修復完成后應能接受聯網單位對維保服務的評價。
6.5.6 應具有維保合同管理功能,合同內容應包含:
1 消防設施種類、數量。
2 消防設施部件種類、數量。
3 維護保養服務內容。
4 維護保養合同起止日期。
6.5.7 應具有維保報告自動生成功能, 維保報告內容應包含:
1 項目概況,信息應包含: 場所名稱、地址、場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2 消防設施概況,信息應包含: 建(構)筑物數量、地上地下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樓層數、 建(構)筑物高度、消防水池水箱位置及容積。
3 維保項目、維保內容、測試方法和要求、實測記錄和判定結果。
6.5.8 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應用,實現 6.5.1~6.5.7 的功能。
6.6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6.6.1 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基本情況信息,信息應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的種類、數量、狀態。
6.6.2 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歷史運行狀態統計信息,統計信息應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種類、 型號、 數量、完好率、故障率。
6.6.3 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消防設施及部件的施工單位、 使用單位、安裝位置、安裝日期、維保記錄等信息。
6.7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
6.7.1 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誤報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6.7.2 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合同執行情況。
6.7.3 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計劃執行情況。
6.7.4 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
6.7.5 應能查詢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
6.7.6 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投保合同記錄。
6.7.7 應能根據消防設施運行狀況、 消防設施使用年限、維保單位服務質量、聯網單位安全管理情況對聯網單位進行火災風險分析。
6.8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6.8.1 應能向社會公眾發布火災預警、風險提示、通知通告等。
6.8.2 應能提供消防新聞資訊、科普知識、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等。
6.8.3 應具有遠程監控系統行業動態資訊發布和信息咨詢功能。
6.8.4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訪問。
6.8.5 宜支持應用移動終端 APP 實現火災風險隱患記錄上傳功能,上傳的火災風險隱患應能推送到綜合管理平臺。

7 施工
7.1 一般規定
7.1.1 遠程監控系統的施工應由具有相關資質、 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消防設施聯網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消防設施施工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遠程監控系統的綜合管理平臺、應用支撐平臺及其他各應用平臺的施工單位應具有計算機、 網絡等技能的技術人員。
7.1.2 遠程監控系統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 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 C 的規定進行檢查記錄。未實行監理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履行本標準涉及的監理職責。
7.1.3 遠程監控系統施工前, 應具備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網絡拓撲圖、網絡布線連接圖、防雷接地與防靜電接地布線連接圖及消防設施的對外輸出接口技術參數、通信協議、系統調試方案、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7.1.4 遠程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書、國家法定機構的檢驗報告、軟件授權許可等文件, 且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7.1.5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施工要求,并應保證連續施工。
7.1.6 遠程監控系統的施工,應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7.1.7 遠程監控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設計變更、安裝調試等相關記錄。
7.1.8 遠程監控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檢查不合格,應進行整改。
2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3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通過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4 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對遠程監控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按有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5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附錄 D 填寫“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7.1.9 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并經聯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7.2 安裝
7.2.1 遠程監控系統安裝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遠程監控系統的室內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 的有關要求。
2 遠程監控系統的防雷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3 有的關要求。
7.2.2 遠程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備應根據實際工作環境合理擺放,安裝牢固,便于人員操作、拆卸,并留有檢查、 維護的空間。
2 設備和線纜應設永久性標識,且標識應正確、清晰。
3 設備連線應連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齊,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4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設置在聯網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內。聯網單位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宜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明顯部位。
5 信息采集裝置應根據使用功能、應用場所、火災危險性、現場聯網條件等因素確定安裝位置。
6 信息采集裝置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加裝的壓力信息采集裝置與消防給水管道連接應保證連接處無滲水。
7 消防給水管道上設置的壓力信息采集裝置應在系統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壓力表的連接支管,支管的長度不宜大于 500mm,并應在壓力信息采集裝置前設置檢修的閥門。
8 加裝的消防給水管道開口或分支管的連接應采用溝槽(卡箍)連接,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火系統 第 11 部分:溝槽式管接件》 GB5135.11 的規定。
9 安裝完成后應做好設備標識及安裝位置信息記錄, 存儲備查。
7.2.3 遠程監控系統使用的操作系統、 數據庫系統、應用系統等軟件應具有
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并宜采用國產技術成熟的軟件產品。
7.3 調試
7.3.1 遠程監控系統正式投入使用前應對系統進行調試。
7.3.2 遠程監控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各設備和平臺軟件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
2 遠程監控系統的安裝環境符合本標準第 7.2.1 條要求。
3 對系統中的各用電設備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4 制定調試和試運行方案。
5 備齊本標準第 7.1.2 條、 7.1.3 條、 7.1.4 條規定的技術文件。
7.3.3 在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上模擬產生火災報警、 故障、手自動工作、動作等各種狀態,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是否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3 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3 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有線/無線網絡傳送到應用支撐平臺。
7.3.4 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檢查信息采集裝置的安裝地點、防護等級、供電情況是否滿足標準要求及實際需求。
2 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觸發火災報警后,信息采集裝置是否能在 3s 內準確識別并上傳。
3 是否支持遠程軟件升級。
4 校驗采集的消防設施運行數據信息與實際測試的數值的一致性,是否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3 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3 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有線/無線網絡傳送到應用支撐平臺,并滿足時限要求。
7.3.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驗采集的水壓信息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的一致性。
2 模擬水系統管網壓力變化和水壓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 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 上傳信息。
3 模擬消防水箱(池)的水位變化和水位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 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 上傳信息。
4 設置消防水泵控制柜為手動啟動狀態,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5 模擬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6 模擬室外、市政消火栓壓力異常和市政消火栓傾倒或被掩埋,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7 啟動末端試水裝置,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按要求進行信息上傳。
7.3.6 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電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清晰度是否滿足要求。
2 檢查視頻采集終端本機循環存儲功能,實時存儲視頻圖像時間是否滿足要求。
3 通過域名遠程查看實時視頻采集情況。
7.3.7 其他消防設施數據采集的調試和測試結果應滿足 4.6 節要求。
7.3.8 遠程監控系統應用平臺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各應用平臺說明書進行操作并校驗平臺軟件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及數據完整性、一致性。
2 模擬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 對應用平臺通知方式進行驗證,并進行完整的處理流程測試。
3 按本標準第 6 章規定的平臺設計功能對平臺進行驗證。
7.3.9 遠程監控系統在各項功能調試后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 個月。
7.3.10 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文件和調試記錄等文件應形成技術文檔,存儲備查。

8 驗收
8.1 一般規定
8.1.1 按照建設單位的不同, 可將遠程監控系統驗收分為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應用支撐平臺驗收、應用平臺驗收和綜合管理平臺驗收。
8.1.2 遠程監控系統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 系統服務商、 監理(如有) 等單位進行驗收。
8.1.3 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技術文件: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 系統設計文件、(施工) 技術標準、工程(項目) 合同、設計變更通知書、平臺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
3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 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6 系統設備清單。
7 系統調試記錄。
8.1.4 遠程監控系統驗收應按附錄 E 填寫“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8.1.5 遠程監控系統的各部分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系統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 3.4.1 條的規定。
2 與原有消防設施的關系應符合本標準第 3.1.3 條的規定。
3 安全性應符合本標準第 3.6 節的規定。
4 數據傳輸應符合本標準第 5.1.1 條、第 5.1.3 條第 1、 3、 4 款、第 5.1.4條及第 5.2 節的規定。
5 應用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 6.1 節的規定。
6 使用的軟件應符合本標準第 7.2.3 條的規定。
8.1.6 遠程監控系統的各部分驗收合格判定條件為:本標準第 8.1.5 條和與其相對應的第 8.2、 8.3、 8.4、 8.5 節的條款不合格數量為 0 項,否則為不合格。
8.1.7 驗收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 1 個月,復驗不合格的,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直至驗收合格。
8.2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
8.2.1 驗收時施工單位除應提供本標準第 8.1.3 條規定的驗收文件,還應提供竣工圖和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8.2.2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的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消防設施的接入應符合本標準第 3.4.2、 3.4.3 條的規定。
2 消防設施信息接入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 4.1.1、 4.1.2、 4.1.6 條及第 4.2節的規定。
3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第 4.1.3 條的規定。 每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均應檢查、試驗 1 次。
4 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第 4.1.4、 4.1.5、 4.4.2、 4.4.3、 4.5.2、 4.5.3條的規定。 每個信息采集裝置均應檢查、試驗 1 次。
5 采集與傳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 4.3.1 條的規定。
6 采集與傳輸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 4.4.1 條的規定。
7 采集與傳輸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 4.5.1 條的規定。
8 采集與傳輸其他消防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 4.6 節的規定。
8.2.3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合格后, 建設單位應保存本標準第 8.1.3、 8.1.4、
8.2.1 條規定的驗收技術文件。
8.3 應用支撐平臺驗收
8.3.1 施工單位提供的應用支撐平臺設計文件應包括需求分析、總體架構、系統組成、功能要求、設備技術規格書等內容。
8.3.2 應用支撐平臺的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平臺的功能和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 3.5 節、 6.3 節的規定。 驗收過程中,應在工程驗收記錄上列明檢查、試驗的消防設施和設備編號、名稱和數量。
2 平臺與其他平臺的通信功能驗收應至少試驗 3 次,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8.3.3 應用支撐平臺的驗收,除應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功能和性能,還應滿足上級綜合管理平臺提出的要求; 驗收合格后, 建設單位應保存本標準第 8.1.3、
8.1.4 和 8.3.1 條規定的驗收技術文件、相關證明文件。
8.4 應用平臺驗收
8.4.1 各應用平臺的驗收可與應用支撐平臺驗收同步進行或在應用支撐平臺驗收后進行。
8.4.2 每個應用平臺的驗收應并滿足以下相應要求:
1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4 節的規定。
2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5 節的規定。
3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6 節的規定。
4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7 節的規定。
5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8 節的規定。
8.4.3 每個應用平臺與應用支撐平臺的通信功能驗收應至少試驗 3 次,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8.4.4 各應用平臺驗收合格后, 建設單位應保存本標準第 8.1.3、 8.1.4 條規定的驗收技術文件。
8.5 綜合管理平臺驗收
8.5.1 平臺功能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6.2 節的規定。
8.5.2 平臺與應用支撐平臺的通信功能驗收應至少試驗 3 次,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8.5.3 平臺驗收合格后, 建設單位應保存本標準第 8.1.3、 8.1.4 條規定的驗收技術文件。

9 運行和維護
9.1 一般規定
9.1.1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運行及維護單位的技術人員應有從事消防、計算機等相關專業 5 年以上(含 5 年)經歷的人員。
9.1.2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操作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熟練操作設備和系統軟硬件的能力。
9.1.3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管理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201 的相關規定, 檢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按本標準附錄 F規定的內容,并應按本標準附錄 G 填寫“系統檢查測試記錄”。
9.1.4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建立下列技術文檔:
1 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
2 操作人員管理制度。
3 值班日志。
4 交接班記錄表。
5 接處警記錄表。
6 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時電子文檔。
7 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
8 操作與運行安全制度。
9 應急管理制度。
10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11 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
12 系統檢測、驗收合格資料。
13 系統與設備使用說明書。

14 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文件。
9.1.5 遠程監控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如需進行影響系統運行的關鍵設備和平臺的關停操作,應滿足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相關記錄,并應及時恢復系統的正常工作。
9.1.6 聯網單位應將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納入到自身的巡檢、 巡查和維保工作中,記錄設備的現場工作狀態、電源狀態、 電池容量等數據。一旦發現設備狀態異常,應記錄、處理異常狀況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9.1.7 應對遠程監控系統的傳輸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當出現網絡中斷或流量異常的情況,應能及時進行處理,確保網絡質量滿足信息傳輸要求。
9.2 運行和維護管理
9.2.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測試:
1 每日進行 1 次自檢功能檢查。
2 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模擬生成火警、故障信息,進行信息發送試驗,每個月試驗次數不應少于 1 次。
3 每半年現場斷開設備電源,進行設備檢查與除塵。
4 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每半年的試驗次數不應少于 1 次。
9.2.2 信息采集裝置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測試:
1 每日進行巡查,確認裝置工作情況有無異常,與消防設施接口有無松動、泄漏,零部件完好情況。
2 由消防設施模擬生成狀態變化信息,進行信息發送試驗,每個月試驗次數不應少于 1 次。
3 每年進行設備檢查,確認設備的準確性、實時性和防護等級的環境設計要求符合性,對易堵介質的導壓管進行吹掃,對易感染、易腐蝕生銹的設備、管道、閥門進行清潔、除銹、注潤滑劑;采用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查看電池供電情況, 必要時應及時更換電池。
9.2.3 遠程監控系統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測試:
1 每月進行系統運行日志整理。
2 每月檢查數據庫使用情況,必要時擴充存儲容量。
3 每月更新消防地理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息。
4 每半年應按照本標準第 6.2~6.8 節要求進行平臺功能檢查、測試,并
符合本標準第 3.5、第 3.6 節的要求。
5 每半年檢查本標準第 9.1.4 條文檔記錄。

附錄 A 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表 A 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火災報警信息、可燃氣體探測報警信息、電氣火災監控報警
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監管信息、 手動報警信息、 關機
/復位/自檢工作狀態;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電流、電壓、剩余
電流、線纜溫度、故障電弧、短路、控制器運行等狀態信息;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動作信息、 反饋信息

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的工作狀態, 消防水泵的啟動/停止動
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消防水箱(池)水
位、 水位異常報警信息、 管網壓力、 管網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壓力開關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消火栓按鈕的報警信
息,室外消火栓的壓力信息、壓力異常, 市政消火栓的壓力信
息、壓力異常和傾倒/掩埋信息


消防水泵電源工作狀態, 消防水泵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
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管網壓力、 管網壓力異常報
警信息,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的正常工作
狀態和動作狀態


系統的啟動/停止狀態、 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系統報警、 故
障信息, 閥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防護區域中
的防火門(窗)、 防火閥、 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
動作狀態,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息、氣體滅火劑質量信

消防水泵、 泡沫液泵電源的工作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液泵
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系統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系統報
警、故障信息,閥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緊急
停止信息和管網壓力信息
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防煙、 排煙風機電源工作狀態,
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和
故障信息, 風機、電動防火閥、 電動排煙防火閥、常閉送風口、
排煙閥(口)、送風閥(口)、 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的正
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防火卷簾控制器、防火門控制器的工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防
火卷簾的工作狀態、動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具有反饋信號的各
類防火門、疏散門的工作狀態、動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消防電梯的停用和故障信息,消防電梯的動作狀態
消防應急廣播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和故障信息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故障信息和應急工作狀態
信息
系統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狀態信
息以及欠壓、過流、缺相、短路故障信息,消防設備電源監控
系統故障信息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火災報警信息、溫度和超限報警信
息;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上電預熱、燃氣泄漏、故障、欠
壓報警和自檢信息; 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息、故障信
息、動作信息

工作狀態、 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狀態信息;內置供電信
息采集裝置的電量信息



附錄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表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基本情況單位名稱、編號、 類別、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消防控制室電話;單位職工人數、成立時間、上級主管
(或管轄) 單位名稱、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單位總
平面圖(含消防車道、毗鄰建筑等);
單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
消防應急預案

主要建(構)筑物等信息建(構)筑物建(構)筑物名稱、編號、使用性質、耐火等級、結
構類型、建筑高度、地上層數及建筑面積、地下層數及
建筑面積、隧道高度及長度等,建造日期、 主要儲存物
名稱及數量、 建筑物內最大容納人數、建筑立面圖及消
防設施平面布置圖;
消防控制室位置,安全出口的數量、位置及形式(指
疏散樓梯);
毗鄰建筑的使用性質、結構類型、建筑高度、與本建
筑的間距
堆場 堆場名稱、主要堆放物品名稱、總儲量、最大堆高、
堆場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火間距)

儲罐儲罐區名稱、儲罐類型(指地上、地下、立式、臥式、
浮頂、固定頂等)、總容積、最大單罐容積及高度、儲存
物名稱、性質和形態、儲罐區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
火間距)

裝置裝置區名稱、占地面積、最大高度、設計日產量、 主
要原料、主要產品、裝置區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火
間距)

單位(場所)內消防
安全重點部位信息
重點部位名稱、所在位置、使用性質、建筑面積、耐
火等級、有無消防設施、責任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電


室 內 外 消 防 設 施 信 息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
設置部位、系統形式、維保單位名稱、聯系電話;
控制器(含火災報警、消防聯動、可燃氣體報警、電
氣火災監控等)、探測器(含火災探測、可燃氣體探測、
電氣火災探測等)、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等
的類型、型號、數量、制造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
消防水源市政給水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市政管
網向建(構)筑物供水的進水管數量及管徑、消防水池
位置及容量、屋頂水箱位置及容量、其他水源形式及供
水量、 消防泵房設置位置及水泵數量、消防給水系統平
面布置圖

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消火



栓數量、室外消火栓平面布置圖

室內消火栓
系統
室內消火栓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消火
栓數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數量、有無與本系統相連的
屋頂消防水箱、 室內消火栓平面布置圖

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含雨淋、
水幕)
設置部位、系統形式(指濕式、干式、 預作用、開式、
閉式等)、報警閥位置及數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數量、
有無與本系統相連的屋頂消防水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水噴霧(細水
霧) 滅火系統
設置部位、報警閥(控制閥) 位置及數量、水噴霧(細
水霧) 滅火系統圖

氣體滅火
系統
系統形式(指有管網、無管網,組合分配、獨立式,
高壓、低壓等)、系統保護的防護區數量及位置、手動控
制裝置的位置、鋼瓶間位置、滅火劑類型、氣體滅火系
統圖

泡沫滅火系統設置部位、泡沫種類(指低倍、中倍、高倍,抗溶、
氟蛋白等)、系統形式(指液上、 液下, 固定、 半固定等)、
泡沫滅火系統圖

干粉滅火系統 設置部位、 干粉儲罐位置、 干粉滅火系統圖
防煙排煙系統 設置部位、 風機安裝位置、 風機數量、 風機類型、 防
煙排煙系統圖

防火門及卷簾 設置部位、 數量
消防應急廣播 設置部位、數量、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圖
應急照明及疏
散指示系統
設置部位、數量、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圖
消防電源 設置部位、消防主電源在配電室是否獨立配電柜供電、
備用電源形式(市電、發電機、 EPS 等)

消防電梯 設置部位、數量、消防電梯平面布置圖
滅火器 設置部位、 配置類型(指手提式、 推車式等)、數量、
生產日期、更換藥劑日期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及
維護保養信息
檢查人姓名、 檢查日期、 檢查類別(指日檢、月檢、
季檢、年檢等)、檢查內容(指各類消防設施相關技術規
范規定的內容)及處理結果,維護保養日期、內容

日 常 防 火 巡 查 記 錄基本信息 值班人員姓名、每日巡查次數、巡查時間、巡查部位
用火用電 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是否暢通,是否堆放
可燃物;
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頂棚裝修材料是否合格

防火門、
防火卷簾
常閉防火門是否處于正常狀態,是否被鎖閉;
防火卷簾是否處于正常狀態,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
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末端放(試)水裝置、報警
閥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滅火器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火災信息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報警方式(指自動、
人工等)、滅火方式(指氣體、噴水、水噴霧、泡沫、干
粉滅火系統,滅火器,消防隊等)
聯網單位值班員
查崗信息
查崗人姓名、查崗時間、 被查崗值班員姓名、 查崗結



附錄 C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表 C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 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 項目負責人

監理單位 監理工程師

施工單位 項目負責人

序號 項目 內容
結 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監理工程師:
(簽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注: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檢
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附錄 D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表 D 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執行規范名稱及編號


項目 《規范》章節條款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單位驗收記錄
結 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注: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附錄 E 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表 E.0.1 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項目負責人 監理工程師


序號 檢查項目名稱 檢查內容記錄 涉及被檢查消防設施
編號、 名稱
檢查評定結果
1



2



3



4



5



綜合驗收結論



驗 收 單 位施工單位:(單位印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單位印章)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設計單位:(單位印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單位印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注: 系統工程驗收記錄應由建設單位按表 E.0.1 填寫,綜合驗收結論由參加驗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簽
章。

表 E.0.2 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表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序號 設備編號 設備名稱 位置描述 備注
1



2



3



4



5



相 關 單 位施工單位:(單位印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單位印章)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單位印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注: 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表應由施工單位按表 E.0.2 填寫,并由相關單位共同確認并簽章。

附錄 F 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
表 F 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

部位 工作內容 周期
用戶
信息
傳輸
裝置
自檢功能 自檢功能檢查 每日
信息采集發送 由消防設施模擬火警、故障,
檢查信息發送接收情況
每月
設備檢查 斷開電源,設備外觀檢查與除
每半年
電源 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試驗 每半年
信息
采集
裝置
巡查裝置工作情況, 與消防設施接
口有無松動、泄漏情況,零部
件完好情況
每日
信息采集發送 模擬消防設施狀態變化及信息
采集發送試驗
每月
設備檢查確認設備的準確性、實時性和
防護等級的環境設計要求符合
性, 對易堵介質的導壓管進行
吹掃,對易感染、易腐蝕生銹
的設備、管道、閥門進行清潔、
除銹、注潤滑劑
每半年
蓄電池 查看電池供電情況,及時進行
更換
每半年
系統
功能
運行日志 日志整理 每月
數據庫 檢查使用情況,必要時擴容 每月
相關信息 更新消防地理信息、消防安全
信息
每月
系統集成功能 系統功能及各平臺功能檢查 每半年
文件 相關文件記錄檢查 每半年



附錄 G 系統檢查測試記錄
表 G 系統檢查測試記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
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3
《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243-2017
《自動噴水火系統 第 11 部分:溝槽式管接件》 GB 5135.11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 22239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20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1 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GB 26875.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3 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3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4 部分:基本數據項》 GB/T 26875.4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5 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軟件要求》 GB/T 26875.6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8 部分: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 GB/T
26875.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技術規范
GB 50440-202X
(征求意見稿)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本標準是在《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50440-2007 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2007 版規范主編單位是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參編單位是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無錫市公安消防支隊、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 武警學院、海灣消防網絡有限公司、萬盛(中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利達集團得達安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網迅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郭鐵男、朱力平、呂欣馳、潘剛、 馬恒、沈紋、 王軍、馬青波、嚴志明、賈根蓮、沈友弟、陳韻、張春華、丁宏軍、黃軍團、顧全元、李宏文、呂一鳴、卜素俊、魏玲、王京欣、陳南、高宏。
本標準是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標函[2019]8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2019 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 的要求,在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的組織領導下,由主編單位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原《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50440-2007 的基礎上修訂而成。
與上一版相比,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修改了體系架構和系統連接。修訂版采用了物聯網分層設計結構,提出了市、省、國家三級綜合管理平臺結構實現縱向信息互通,各級綜合管理平臺橫向可與滅火救援、防火監督等信息系統以及其他行業的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交換。
2、此修訂版將目前廣泛應用且重要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式探測報警器明確列入遠程監控系統應監控范圍, 并對采集信息、接入方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3、拓展系統使用用戶。原規范中僅規定聯網單位用戶和監管部門用戶兩類用戶,修訂后的規范規定了聯網單位、維保單位、 消防救援機構、 設備制造商、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等六類用戶, 修訂版在系統應用設計中規定各類
用戶的應用平臺及相關功能設計要求。
4、增加移動終端 APP 應用設計。 依托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筆記本、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已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 因此在修訂版中增加了智能終端 APP 軟件的應用模式,對其在警情接收、巡查、維保、信息處理等方面的功能等進行規范。
5、將原規范第 4 章系統設計分解為現規范的第 4 章數據采集設計、第 5章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第 6 章系統應用設計,刪除原規范第 5 章內容。
在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調研了國內有關省市的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運營和應用情況,同時也調研了國內外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技術發展現狀,在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建設、運營和技術發展方面取得了大量的基礎數據,為本標準修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在調研中的消防救援機構、企事業單位給予的幫助和支持謹致以衷心感謝。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驗收和監督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編寫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
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目 次
1 總 則 ...............................................................................................54
2 術語和縮略語 ...................................................................................55
3 基本規定 ...........................................................................................56
3.1 一般規定..................................................................................................... 56
3.2 系統構成..................................................................................................... 56
3.3 系統連接..................................................................................................... 57
3.4 平臺及設備設置要求................................................................................. 57
3.5 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58
3.6 系統安全設計............................................................................................. 60
4 信息采集設計 ...................................................................................61
4.1 一般規定..................................................................................................... 61
4.2 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 62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信息采集................................................................. 62
4.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信息采集......................................................... 62
4.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信息采集................................................................. 62
4.6 其他系統的信息采集................................................................................. 63
5 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64
5.1 數據傳輸網絡............................................................................................. 64
5.2 數據傳輸協議............................................................................................. 64
6 系統應用設計 ...................................................................................65
6.1 一般規定..................................................................................................... 65
6.2 綜合管理平臺............................................................................................. 65
6.3 應用支撐平臺............................................................................................. 66
6.4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67
6.5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69
6.6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70
征 求 意 見
5 3
6.7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 70
6.8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71
7 施工 ...................................................................................................72
7.1 一般規定..................................................................................................... 72
7.2 安裝............................................................................................................. 73
7.3 調試............................................................................................................. 73
8 驗收 ...................................................................................................75
8.1 一般規定..................................................................................................... 75
8.2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 76
8.3 應用支撐平臺驗收..................................................................................... 76
8.4 應用平臺驗收............................................................................................. 76
8.5 綜合管理平臺驗收..................................................................................... 77
9 運行和維護 .......................................................................................78
9.1 一般規定..................................................................................................... 78
9.2 運行和維護管理......................................................................................... 79

1 總 則
1.0.1 本條明確了修訂本標準的目的。
現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實施已經 12 年,在各地城市消防遠程監控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物聯網、大數據和云平臺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 現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已無法與當前先進的信息化進程和日益完善的消防遠程監控應用需求相適應,許多內容已呈現出局限性,遠程監控系統的構成、信息傳輸方式、監控范圍、數據服務對象、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機制等方面無法與現有系統技術內容相匹配, 不能適應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現狀和發展趨勢,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 本標準的修訂對于合理設計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保證系統設計、工程施工、竣工和驗收、維護管理等關鍵環節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規范化將促進消防大數據應用,將數據運用到“智慧消防”、“智慧城市”的管理和服務之中,提升我國“智慧消防”、“智慧城市”建設水平, 以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從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1.0.2 本條明確了本標準適用的范圍。
1.0.3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的原則和應達到的要求。與原規范相比,補充增加了與其他消防業務系統、智慧城市建設協調適應要求,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針對監控對象特點建設的要求。
遠程監控系統利用公共通信網絡和專用通信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確認的真實火警信息要及時傳輸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所以系統設計和施工應與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標準、公共通信網絡系統標準保持一致;同時應遵循有關方針、 政策,針對消防設施的使用特點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本條說明按本標準進行遠程監控系統設計、施工、 驗收及運行維護時應與配套執行的相關標準、規范,如有關建筑電氣設計、建設防火設計等國家現行標準協調一致,不得相矛盾。 本條規定內容與修訂前保持一致。

2 術語和縮略語
本章所列術語和縮略語是在理解和執行本標準過程中應予解釋明確的基本術語和縮略語,著重按本標準專用的、在其他規范標準中未出現過的、執行中容易造成誤解有必要列出的主要原則進行定義。其他術語在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有定義或解釋,本標準不再重復。
2.1.5 本條中的聯網單位,指的是利用物聯網技術對其所負責的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采集,將信息傳輸至應用支撐平臺,并能接收和處理應用支撐平臺、綜合管理平臺發送的相關信息的社會單位, 即對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建筑負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單位。聯網單位可以是接入遠程監控系統建(構)筑物的產權單位,也可以是負責該建(構)物內消防安全的實際管理單位。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遠程監控系統建設中應用的設備、材料對于保障遠程監控系統的功能和性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對于遠程監控系統中應用的設備、材料質量要求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要求遠程監控系統中應用的電子產品、軟件等產品,如有國家、行業標準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
3.1.2 本條規定遠程監控系統應支持與其他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共享,能夠為其他業務系統提供數據支撐;亦可以從外部獲取數據信息供系統使用,提高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水平。
3.1.3 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是提高消防設施可靠性和管理水平的一種技術手段, 系統的建設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性能,也不能因為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而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
3.1.4 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是較為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其系統容量應考慮當地經濟狀況、 網絡條件、 聯網單位數量、消防設施分布、今后發展等多種因素,建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遠程監控系統的供電、通信、數據存儲、數據備份、數據處理的實際和發展需求。
3.2 系統構成
本節主要說明遠程監控系統的基本構成和各部分的主要作用。感知層設備主要負責采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 獨立式探測報警器及其他消防設施系統的運行狀態及運行數據信息。 應用傳感器、 標簽、圖像和視頻識別等感知技術手段以及消防設施狀態輸出接口,進行數據采集,數據采集的種類包括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及系統處理過程產生的音視頻信息、人員的活動信息等。
傳輸層實現系統的數據傳輸,其網絡設計根據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范圍、 經濟投入、安全性、 長期運營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設計,可采用公網,也可自行建設或租用專網用于數據傳輸。

支撐層作為遠程監控系統的核心部分,應具備數據收集、 數據處理、數據存儲、 數據分發等功能。
應用層主要提供管理服務和應用服務。 管理服務由綜合管理平臺實現, 可供消防業務管理部門等用戶使用。應用服務由聯網單位應用平臺、維保單位應用平臺等 5 個平臺構成,供系統不同類別用戶使用。
3.3 系統連接
3.3.1 本條給出了遠程監控系統的內外部關系連接示意圖, 規定了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可以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入遠程監控系統應用支撐平臺。
3.3.2 應用支撐平臺作為遠程監控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向下連接聯網單位,向上為各應用平臺提供數據應用服務。
3.3.3 國家、省綜合管理平臺的作用更多地體現在數據的綜合統計與分析和為其他系統提供數據服務方面。 綜合管理平臺建議數據流向由市級到省級再至國家級互聯互通,有利于保障數據的唯一性和準確性。
3.3.4 應用支撐平臺應能為行業或集團型企業、設備制造商等提供應用服務, 行業或集團型企業用戶分布地域不同, 可以基于某一地理區域, 也可以是基于全國范圍開展建設。
由于行業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與屬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設定本條的目的是要求接入行業消防設施的應用支撐平臺除應服務于本行業應用(管理) 平臺外,尚應按照聯網單位的地理區域為市級綜合管理平臺提供相關數據應用服務。
3.3.5 本條規定了各級綜合管理平臺應為遠程監控系統外其他業務系統提供數據共享和應用服務,如其他消防信息化系統以及智慧城市、政務平臺等系統。
3.4 平臺及設備設置要求
3.4.1 本條規定了地級及以上城市應設置遠程監控系統。 為了減少系統建設和維護成本,設置在地級及以上城市的遠程監控系統,管理范圍可以覆蓋相關縣級城市的聯網單位,即縣級城市可以設置也可以與地級市合用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3.4.2 本條規定了建(構) 筑物中只要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則該建(構)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式探測報警器就應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如建(構)筑物內還有其他消防系統(設施) 也建議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3.4.3 本條規定了如聯網單位建(構)筑物的消防設施不具有遠程信息傳輸功能,在接入遠程監控系統時,應設置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或信息采集裝置采集接收并遠程傳輸消防設施的各類狀態信息至應用支撐平臺。
3.4.4 本條要求聯網單位和聯網單位的責任維保單位應配置信息錄入顯示終端, 分別接入聯網單位應用平臺和維保單位應用平臺,信息錄入顯示終端可以是計算機亦或是智能移動終端。
3.5 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3.5.1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應具有的基本功能。
1 規定了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收并存儲的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要求。
2 規定了通過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接收的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要求。
3 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能夠反映出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有效狀態,也能在另一個方面反映出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因此本款規定對在線情況進行監測,并能將信息發送到相關應用平臺。
4 為了確保聯網單位及時獲知火警信息, 本條規定了系統接收到火災報警信息后應及時通知聯網單位,即將信息推送到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為了屏蔽誤報和錯報火災報警信號,要求對接收到的火災報警信息進行確認,再將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發送給綜合管理平臺的火警信息終端或其他接處警中心,并要求確認對方是否收到該條報警信息。
5 為及時處理消防設施故障、系統異常情況,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工作,該條要求系統收到消防設施的故障信息后應及時通知聯網單位和維保單位,即將故障信息推送到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將確認的故障信息推送到相應的責任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6 本款規定了應具有對遠程監控系統中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錄入和修改的功能。
7 本款規定應根據系統用戶的種類、權限的不同支持不同的信息查詢、 修改、錄入等功能。
8 系統支持移動終端 APP 應用是本標準新增條款, 移動終端亦是系統應用的重要工具。
9 本款要求系統的軟件顯示和設備的標識及顯示均應采用中文。
3.5.2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整體性能要求。
1 規定了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獲取到火災報警信息到應用支撐平臺接收的最長時限。與原規范相比,在時間要求上由 20s 改為 10s,確保系統的火災報警信息傳輸和接收的快速及時。
2 該款規定保證火警信息終端及時收到火災報警信息,該條時間要求與原規范保持一致。
3 規定了應用支撐平臺向各應用平臺發送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 3s,保證信息接收和處理的及時和正常工作。這里報警信息不僅僅是火災報警信息,故障、欠壓、手動轉自動等影響消防設施正常工作的異常信息均視為報警信息,需聯網單位和維保單位進行處理、確認和解決。
4 規定了系統數據信息的最短保存時間,與原規范相比, 系統運行數據信息保存時間由 1 年改為 3 年, 音視頻信息保存周期不少于 6 個月未改變。
5 規定通信巡檢周期, 對與應用支撐平臺連接的設備進行周期性巡檢測試, 發現通信故障應在 100s 內發出通信故障告警信號, 保證各聯網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的可靠在線運行。 與原規范相比,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巡檢周期由原來的 2h改為 30min,并增加了對信息采集裝置的通信巡檢周期要求。 考慮內置電池的使用壽命,將對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巡檢周期放寬到 24h。
6 應用支撐平臺作為遠程監控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應能全天候保持正常工作, 該條要求保證整個遠程監控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
7 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時鐘校驗誤差, 并要求全系統時鐘應統一, 保證系統信息處理和事件追蹤的準確性。本款與原規范第 4.2.2 條第 7 款基本保持一致。

3.6 系統安全設計
3.6.1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網絡安全要求,在原規范 4.6.1 條基礎上修改完善。
3.6.2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安全要求,在原規范 4.6.2 條基礎上修改完善。
1 遠程監控系統數據庫建議建立本地和異地容災的災備機制,并確保本地數據與異地容災數據的一致性。
2 該要求保證系統出現問題后能快速分析、 查找鎖定錯誤原因并及時解決問題。
3 由于火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巡檢巡查信息、系統運行和操作日志記錄屬于遠程監控系統動態產生的信息,其真實性對于后續數據分析以及保證遠程監控系統的安全具有重大關聯度,因此規定不能人為修改和刪除。

4 信息采集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規定應能采集本標準第 3.4.2 條第 1~4 款中的 4 個建筑消防設施(或系統)的信息。如果接入了其他建筑消防設施,亦應按此條規定對其進行數據采集和信息傳輸。
4.1.2 本條規定在數據采集時,同時也要采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自身的工作狀態信息,用于監測裝置本身是否正常運行、通信鏈路是否正常。
4.1.3 本條規定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功能及性能應完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
4.1.4 本條規定了信息采集裝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本款強調信息采集裝置應滿足所安裝場所工作環境的實際使用條件和系統設計要求。
2 考慮信息采集裝置應能連續不間斷工作,所以建議信息采集裝置采用消防電源供電。 采用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考慮連續可靠穩定運行要求,減少人工維護成本,要求內置電池持續工作時間不應低于 3 年。
3 規定了信息采集裝置識別火災報警信號并及時上傳的時限, 保證系統的火災報警信息傳輸和接收的快捷。
4 要求裝置應支持軟件遠程升級功能,滿足后期系統對裝置維護的簡便性要求。
5 對裝置傳輸數據安全保護及用戶隱私保護要求,可采用數據加密、身份認證、鑒權等措施。
4.1.5 本條規定了通過視頻監控手段進行視頻信息采集時應滿足的要求。目前視頻監控技術和產品已經非常成熟,在消防領域使用時, 本標準要求其應具有高清、日夜工作模式,滿足 24 小時內采集的信息實現本地循環存儲需求,同時應該具有網絡接口,并可以實現動態域名解析, 滿足遠程查看實時視頻需求。
4.1.6 本條規定了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消防設施,包括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 均應在遠程監控系統中具有唯一的地址編碼, 即唯一的身份標識。

4.2 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
本節規定了感知層中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信息采集方式和信息傳輸模式。 對于有對外接口的消防設施系統,如火災報警控制器等,可以利用其輸出數據接口, 通過接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上傳狀態信息; 而不具備對外數據接口的消防設施系統,如水噴淋系統, 可通過一般型信息采集裝置接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也可以通過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直接上傳信息至應用支撐平臺。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信息采集
4.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等。 本條分別規定了對各系統或設備應采集的主要狀態信息。
4.3.2 通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都具有數據傳輸接口, 本條建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相關消防設施宜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采集消防設施運行信息并上傳。
4.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信息采集
4.4.1 本條規定了對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進行監控應采集的主要信息內容。
4.4.2 本條規定了采集水系統信息的信息采集裝置應滿足的性能要求。
3 本條提出的 5 種異常情況,均影響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工作,屬于異常報警信息,必須在要求時限內進行識別和上傳。
3) 主要針對目前水泵控制器的監控問題,要求必須處于自動狀態,否則應及時報警。
4.4.3 本條規定用于采集水壓、水位信息的信息采集裝置的安裝位置。
4.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信息采集
4.5.1 本條規定了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集的信息。
4.5.2 本條規定采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要求。

4.5.3 本條規定針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安裝位置要求。
4.6 其他系統的信息采集
4.6.1 對于感煙、感溫、可燃氣體、電氣火災監控的獨立式探測報警器, 可采用通過加裝通信模塊等方式將其運行狀態上傳到應用支撐平臺。
4.6.2 本條要求應用支撐平臺應支持采用移動終端 APP 來實現巡檢巡查過程中的信息采集,實現對消防值班人員的巡檢巡查行為管理、對消防重點部位和關鍵設施的日常巡查管理。
4.6.3 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獨立式探測報警器外,其他消防設施的信息有條件時也建議采集, 具體信息見本標準附錄 A。

5 數據傳輸及交換設計
5.1 數據傳輸網絡
5.1.1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及其傳輸網絡的安全性要求、等級保護要求,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
5.1.2 遠程監控系統中應用支撐平臺與市級綜合管理平臺及各應用平臺間的數據通信可采用公網或專網, 但各級綜合管理平臺間數據通信建議采用專網,目前大都采用政務外網。
5.1.3 本條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規準》GB/T 51243-2017第 5.5 節相關內容, 規定了應用支撐平臺網絡在聯網單位接入、不同平臺用戶數據服務、平臺間數據共享等方面的帶寬、安全要求,以確保遠程監控系統的正常穩定、安全工作要求。
5.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當遠程監控系統的接入容量(聯網單位數量)超過 1000 個聯網單位時, 系統影響面較大, 重要性增加,應確保系統連續可靠運行,因此要求采用物理獨立的 2 條或以上路由設計,且系統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
5.2 數據傳輸協議
5.2.1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內部感知層到應用支撐平臺的網絡數據傳輸協議要求。
5.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不同遠程監控系統間及遠程監控系統與其他系統之間的數據共享是深層數據挖掘, 實現大數據高效應用的基礎,統一的數據交換協議有利于實現低成本數據匯聚和共享,因此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內、與其他業務系統間的數據交換傳輸協議要求。

6 系統應用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 系統的設計要充分考慮系統后續的擴展升級以及運行過程中數據的安全性等因素。 為保證遠程監控系統與其他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連續可靠運行,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設計應具有開放性和容災性。
6.1.2 近年來網絡帶寬的提升、 云平臺技術逐步走向成熟, 應用系統云部署的優勢已逐步顯現, 因此本條建議遠程監控系統的部署模式宜采用云部署,同時本條要求遠程監控系統的接入帶寬、存儲容量、安全防護、處理能力、機房環境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
6.1.3 遠程監控系統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所包含的基礎數據項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4 部分:基本數據項》 GB/T 26875.4 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拓展,并符合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6.1.4 遠程監控系統中用于信息查詢和數據應用的信息管理軟件,其功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軟件要求》GB/T 26875.6 的規定。
6.1.5 綜合管理平臺和應用支撐平臺可向各應用平臺發送相關通知、通告、提示等信息,各應用平臺應根據下發的信息及時作出響應和回復。
6.2 綜合管理平臺
6.2.1 綜合管理平臺是能匯聚不同應用支撐平臺提供的轄區內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不同應用平臺提供的運行數據的信息系統, 可按照市、省、國家三級進行建設。 綜合管理平臺應對采集上來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不同平臺的運行信息進行數據的存儲、傳輸、 統計、分析、 計算與不同維度的直觀展現,其綜合處理結果作為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與消防滅火救援的有利支撐。

6.2.2 綜合管理平臺應在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 設置用于接收遠程監控系統發送的經過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的火警信息終端,且火警信息終端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5 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的相關規定。
6.2.3 綜合管理平臺應通過應用支撐平臺,對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信息采集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與應用支撐平臺的連接狀態進行巡查,確保對消防設施的不間斷實時監控。
6.2.4 綜合管理平臺通過應用支撐平臺, 對聯網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起消防值班員遠程查崗功能, 對單位消防值班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6.2.5 綜合管理平臺應對應用支撐平臺、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維保單位應用平臺、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和社會公眾應用平臺進行定期的檢查、測試與評價,查詢、統計分析其他平臺的運行狀態和數據信息,同時,綜合管理平臺根據監管情況向其他平臺推送相關信息。
6.2.6 本條規定了綜合管理平臺應能根據聯網單位的不同信息類型,按照時間區間進行統計的功能。
6.2.7 綜合管理平臺應根據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完好性和有效性, 消防設施故障處理及時性、完成率等情況對相應的消防維保單位的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6.2.8 綜合管理平臺可根據消防設施的完好率、故障率、誤報率等運行狀況數據,對設備制造商生產的消防產品進行質量評價。
6.2.9 通過對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收集、統計、分析, 綜合管理平臺用不同的算法綜合判斷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設施運行狀態、消防安全隱患等情況, 對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識別單位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聯網單位進行提醒預警,降低單位火災風險,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6.3 應用支撐平臺
6.3.1 應用支撐平臺作為遠程監控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礎功能應能夠對相關業務應用提供硬件設施、網絡及業務的能力與支撐,應能夠根據遠程監控系統的業務特點選擇不同的信息傳輸鏈路,提供對遠程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處理、 分發、 存儲等能力,并應支持對海量數據的存儲和處理。因此本條規定了應用支撐平臺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243-2017 第 3.1.2 條的規定。
6.3.2 應用支撐平臺應能接收、 存儲聯網單位各類消防設施的報警、故障、運行狀態等信息、 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將收集的信息實時傳輸至綜合管理平臺。
6.3.3 應用支撐平臺可根據收集、處理的信息類型的不同,將各類數據信息分別按信息處理流程需要推送給相應的應用平臺和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后續的處理:對于采集到的火警信息,應用支撐平臺應第一時間推送至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當確認為真實火警后,應用支撐平臺應將火警信息推送至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火警上報。
對于消防設施設備的故障、隱患等異常信息,應用支撐平臺應將異常設備、異常狀態等信息實時推送給聯網單位應用平臺,經過檢查確認后, 應用支撐平臺還應將設備故障、異常信息推送至維保單位應用平臺,通知相關維保單位進行設備的維修、保養。
6.3.4 對于上報的火警、故障等信息,應用支撐平臺建議采用人工客服的方式進行受理和確認,其受理軟件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 5 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的相關規定。對于未設置人工客服進行報警受理的應用支撐平臺,可采用短信、 APP、電話等方式通知相關人員的受理模式,人工處理長時間未處理的火警、故障等信息。 同時要求受理過程應具有通話語音、信息操作處理和時間記錄功能。
6.3.5 應用支撐平臺應對平臺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包括聯網的社會單位數量、單位消防設施類型與數量、消防設施設備聯網情況、單位報警類型與數量、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6.3.6 應用支撐平臺為綜合管理平臺和其他應用平臺提供數據支撐和服務,應對聯網的各應用平臺進行監測,統計分析各平臺的注冊用戶數, 用戶上傳、接收、處理信息的情況,各應用平臺聯網狀態等信息,以保證應用支撐平臺與各平臺之間數據的實時傳輸和有效支撐。
6.4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6.4.1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作為聯網單位的應用信息系統, 服務于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實現對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的全面管控。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接收應用支撐平臺發送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對本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及時了解消防設施設備的工作狀態,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性。
6.4.2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接收到的火警、故障、 運行異常等推送信息,應給出聲音提示,并用文字、圖形等方式顯示,并且對火警信息可進行確認和取消操作,對故障、異常信息可進行確認和復位操作,并全程記錄操作過程。
6.4.3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對本標準附錄 B 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錄入、修改、上傳和查詢等操作。
6.4.4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APP 端應支持消防巡查檢查, 支持管理人員對巡查路線、巡查點位和巡查時間進行設定管理,巡查人員通過定位、文字、錄音、拍照、電子標簽識別等方式記錄巡查過程和結果,并且支持歷史巡查記錄的查詢。
6.4.5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通過應用支撐平臺, 對本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起消防值班員遠程查崗功能, 對本單位消防值班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監管。
6.4.6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履職情況根據人員巡查數據和在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6.4.7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利用應用支撐平臺提供的消防管理和設施運行等信息,為聯網單位提供應用服務,并接受綜合管理平臺的監管和指導。因而,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實時接收綜合管理平臺和應用支撐平臺發送的各類通知通告信息。 同時, 平臺接收信息時應有聲音和文字的提醒。
6.4.8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根據聯網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履職情況、 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等信息對本聯網單位消防安全進行風險分析。
6.4.9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查詢本單位相關的歷史數據信息,并能按不同信息類型和時間階段生成統計報表。
6.4.10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查看維保單位與本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并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開展情況、維護保養記錄進行查詢; 同時,維保合同到期前或維保工作未按計劃執行時,平臺應能提示聯網單位。
6.4.11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應能查詢本平臺生成的和綜合管理平臺生成的本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分析報告。

6.4.12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不僅具有固定終端應用模式,還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模式,并能實現本標準 6.4.1~6.4.11 條規定的功能。
6.5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6.5.1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能對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故障、異常等信息進行接收和記錄,同時平臺在接收信息時應有聲音提醒,以及信息的文字、圖形展示。
6.5.2 當接收到應用支撐平臺或電話通知等途徑上報的消防設施故障信息后,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能在線受理故障信息,而后進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聯網單位與維保公司簽訂維保合同后,維保應用平臺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根據簽訂的維保合同制定本單位消防維保計劃。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根據維保計劃和日常上報的設施故障信息,在線指派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落實維保服務。
6.5.3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根據平臺制定的維保計劃嚴格落實維保進度, 對即將到期的維保任務計劃應有提醒,對維保工作開展逾期、處理不及時等問題亦應及時提醒。
6.5.4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模式, 在維保人員手持移動終端上實現對委派的維保任務進行聲音和文字提示; 維保執行過程中,維保人員利用定位、文字、拍照等方式實時記錄并上傳維保執行情況和維保結果。
6.5.5 在維保結束后,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能向聯網單位發送故障已修復信息,聯網單位應能對此次維保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6.5.6 利用維保單位應用平臺, 可對聯網單位與維保公司簽訂的維保合同進行管理,包括消防設施及其部件的種類、數量,消防維保服務內容以及合同服務期限等內容。
6.5.7 維保工作結束后,維保單位應用平臺應自動生成維保報告,其內容應包含維保項目的基本概況、消防設施基本情況、維保內容、測試方法、維保記錄和維保結果等。
6.5.8 維保單位應用平臺不僅具有固定端頁面應用模式,還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模式,并能實現本標準 6.5.1~6.5.7 條規定的功能。

6.6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
6.6.1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是服務于消防設施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消防設備使用狀況、質量進行追溯管理的信息系統,該系統應能查詢本制造商應用于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的種類、數量以及運行狀態等信息。
6.6.2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應對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部件的種類、型號、數量信息及設施運行狀態信息進行查詢, 形成消防設施完好率、故障率等統計分析。
6.6.3 設備制造商應用平臺應支持對其生產的消防設施及部件的使用過程進行查詢,包括設施及部件的施工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安裝位置、安裝日期及維保記錄等信息。
6.7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
6.7.1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作為保險機構業務應用的信息系統,主要功能是為聯網單位投保業務提供信息支撐,保險機構能夠根據平臺提供的運行數據對聯網單位的消防安全進行評價以確定單位保險費率、保險費用等信息。因此平臺應能接收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誤報等異常報警信息及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對歷史信息進行查詢和統計。
6.7.2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能對維保單位執行聯網單位維保合同的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6.7.3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能對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6.7.4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每月、 每季度或每年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
6.7.5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能對聯網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在位、防火巡查等履職情況進行查詢。
6.7.6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記錄聯網單位投保合同,并提供查詢功能。
6.7.7 保險機構應用平臺應根據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況、 消防設施使用年限、維保服務質量、 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等信息對聯網單位的火災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保費厘定、核保建議等的依據。

6.8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6.8.1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是面向社會大眾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風險預警的信息平臺,應能向大眾公布火災預警、消防安全隱患公示、火災風險提示等信息。
6.8.2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應匯聚消防行業資訊、消防宣傳教育知識、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等專業信息,并面向社會大眾公布、提供。
6.8.3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還應向社會公眾發布消防行業的最新資訊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和咨詢功能。
6.8.4 社會公眾應用平臺不僅具有固定終端應用模式,還應支持移動終端 APP 模式。
6.8.5 建議社會公眾應用平臺 APP 端提供火災風險隱患上報功能,記錄消防安全隱患信息并推送給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對火災風險的全面監督與高效管理。

7 施工
7.1 一般規定
7.1.1 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是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會防控火災能力的系統性工程, 其施工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涉及消防系統的聯網單位現場施工,二是涉及信息系統的各類平臺施工。 為了控制工程質量,系統施工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且施工單位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能。本條與原規范第 6.1.1 條相比增加了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要求,并針對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和特點做不同要求。
7.1.2 本條為新增條款。 施工方案的建立一方面能夠指導工程施工,另外一方面也能提高施工質量,有利于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遵守。 本條的要求參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 的條款,實現了過程控制。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項目可包含現場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主要專業工種人員操作上崗證明、施工圖審查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審批、施工技術標準、工程質量檢驗制度、現場材料和設備管理等。
7.1.3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的技術文件, 這是施工前必備的首要條件之一。本條款在原規范第 6.1.3 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要求。
7.1.4 遠程監控系統包含各種不同的通用設備、 配件、軟件運行平臺及專業應用軟件產品等,在施工前必須對其質量進行現場檢查。本條規定了系統設備及配件等產品進場時需要檢查的技術文件。這些文件由供貨商作為商品附件提供。 本條款與原規范第 6.1.4 條的基礎上增加了“軟件授權許可”要求。
7.1.5 本條為新增條款, 與 7.1.4 條保證了施工順利進行,避免一些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發生。
7.1.6 為保證工程質量,強調施工單位無權修改設計圖紙,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本條款與原規范第 6.1.2 條保持一致。
7.1.7 系統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許多環節,做好設計變更、安裝調試等相關記錄亦是實施工程質量控制和工程驗收的必要條件之一。 本條款與原規范第 6.1.5 條保持一致。
7.1.8 本條對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程序、方法和執行責任人等做出原則性規定,實現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 本條款與原規范第 6.1.6 條款基本保持一致。
1 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各道工序的質量控制,保證工程按質量要求順利實施。
2 遠程監控系統施工是一個綜合應用各種技術的工程過程,各環節施工順序、交接驗收是保證施工過程質量的重要保障。
3 規定了特殊工程施工驗收方式。
4 遠程監控系統相關設備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對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和調試,是保證安裝過程質量控制和工程驗收的必要條件之一。
5 規定的目的在于通過“遠程監控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因隨意修改設計導致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和無法驗收的情況。
7.1.9 本條為新增條款。 因采集聯網單位消防設施信息需要在消防設施上加裝感知設備,在施工期間,可能需要臨時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在用消防設施。停用前, 應經聯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并做好必要的消防安全有效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 以確保施工期間消防安全。
7.2 安裝
7.2.1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安裝環境。 與原規范第 6.2.1 條內容保持一致。
7.2.2 本條在原規范第 6.2.2 條內容的基礎上,補充增加了信息采集裝置安裝要求,并要求做好設備標識及安裝位置記錄。
4 本款規定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地點要求,以便于進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操作。
5 信息采集裝置因其對不同消防設施的狀態進行現場采集,設置地點難以做統一要求,只給出了設置的原則性要求。
7.2.3 遠程監控系統各平臺建設需依托基礎操作系統、 數據庫系統等平臺軟件,因此為保證系統工程質量,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使用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等平臺軟件,宜盡量采用國產技術成熟的軟件產品,這些軟件產品只要求檢查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不再做重復檢測。與原規范第 6.2.3 條相比, 本條增加了建議采用國產軟件產品。
7.3 調試
7.3.1 遠程監控系統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必須保證系統功能和技術性能已經滿足設計要求。系統可能存在的缺陷、漏洞和潛在的故障隱患都需要在調試和試運行過程中排除解決。所以本條規定遠程監控系統必須完成調試和試運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條與原規范第 6.3.1 條保持一致。
7.3.2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調試前的準備工作內容,要求各系統的功能達到設計要求,具備系統調試環境、有調試方案和相關的技術標準文件。 本條與原規范第 6.3.2 條基本保持一致。
7.3.3 因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有國家產品標準,因此本條簡要規定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基本功能的調試和測試方法,保證信息采集的準確性。
7.3.4 本條為新增條款,規定了信息采集裝置的通用調試和測試方法,可以與本標準第7.3.5、 7.3.6 條相應條款結合進行。
7.3.5 本條規定了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方法。
1 校驗水壓傳感器采集的水壓值與實際機械壓力表顯示的水壓值的一致性,確認信息采集裝置工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2~7 規定了信息采集裝置采集水系統信息的完整性測試、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通信性能的測試方法。
7.3.6 本條為視頻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方法。
7.3.8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應用平臺的調試和測試方法。 與原規范相比,新規范刪除了原規范的報警受理系統、信息查詢系統、用戶管理服務系統、火警信息終端的調試要求,改為對各應用平臺的調試。
1 參照各應用平臺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校驗平臺軟件工作狀態。
2 利用模擬消防設施狀態變化信息驗證各應用平臺工作情況、并驗證各應用平臺對工作處理流程的技術符合性。
3 平臺軟件功能應滿足本標準第 6 章相應要求。
7.3.9 本條規定了系統調試通過后的試運行時間。系統功能調試完成后,系統正式運行之前還需要進行試運行,檢查這段時間系統各功能運行情況,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保證系統未來正常運行。 本條與原規范第 6.3.8 條保持一致。
7.3.10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技術文檔保存情況。系統的維護工作是保證系統未來正常運行的前提,要想保證系統維護工作的正常實施,系統的技術文檔、調試記錄是基礎資料。 本條與原規范第 6.3.9 條保持一致。

8 驗收
8.1 一般規定
8.1.1 考慮系統工程實際應用情況和建設單位主體可能不同, 本標準將遠程監控系統竣工驗收分為四個部分,相應驗收環節的具體要求在后續各節中提出。 本章規定的遠程監控系統驗收內容是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具有較高級或附加的其他功能驗收內容,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系統建設的功能定位、系統規模、系統環境等靈活設置。
8.1.2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工程驗收的單位主體,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 考慮到遠程監控系統后續運行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建議系統服務商共同參與驗收工作。 本條與原規范第 7.1.2 條基本保持一致。
8.1.3 為保證系統工程驗收能順利進行,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工程驗收時應具備的技術文件。 這些驗收應提供的文件也是系統投入使用后的存檔資料,以便今后對系統進行維護、改造等有據可查。 本條與原規范第 7.1.4 條相比,第 2 款中將“竣工圖、隱蔽工程驗收文件”二項移至第 8.2 節中,增加了“平臺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要求, 增加了第 7 款“系統調試記錄”,其他款保持一致。
2 平臺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的要求與本標準第 7.2.3 條要求保持一致;3、4 施工驗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和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能夠詳細追溯施工過程質量。
7 系統調試記錄是施工單位移交給建設單位的重要資料,驗收時也應提供。
8.1.4 與修訂前相比, 本條在附錄中增加了“表 E.0.2 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表” 要求,保證今后系統維護和改造的順利執行。
8.1.5 本條是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應用支撐平臺驗收、應用平臺驗收和綜合管理平臺驗收四個部分均應滿足的通用要求。
8.1.6 本條明確了遠程監控系統的各部分施工和質量驗收除應滿足 8.1.5 條要求, 還應滿足各自驗收要求,且所有款項必須全部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8.1.7 本條規定了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情況,建設單位應聯合施工等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工程應至少試運行 1 個月,確保系統穩定運行,然后按照本標準的要求組織復驗。復驗過程中,對于初驗合格的項目, 在未進行設計變更的情況下, 可不再重復驗收。
本條與原規范第 7.3.2 條基本保持一致。

8.2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驗收
消防設施聯網工程的驗收, 作為遠程監控系統的數據采集與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實現,是遠程監控系統工程建設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與應用支撐平臺一起構建了系統的基礎與主體, 許多功能的驗收需應用支撐平臺的配合。
8.2.1 本條要求提供竣工圖和隱蔽工程驗收文件,保證系統后續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8.2.2 本條中對于在聯網單位接入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要求 100%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每個加裝的點的工程質量,同時也是保證原有消防設施穩定可靠工作的檢驗依據之一。
8.3 應用支撐平臺驗收
8.3.1 應用支撐平臺可根據應用平臺選擇不同的信息進行傳送、交換,提供對信息的統一采集、處理、存儲等能力和資源,是遠程監控系統的數據交換存儲核心樞扭,其設計文件非常重要,亦是驗收的主要依據,因此本條提出相關文件要求。
8.3.2 本條第 1 款要求記錄試驗過程中參與完成試驗的消防設施和設備的編號、名稱,一是便于驗收統計,二是便于歷史追溯。
8.3.3 具有監管功能的綜合管理平臺,可以根據實際應用需求,對應用支撐平臺實現功能提出擴展要求,因此本條要求應用支撐平臺的驗收還應滿足上級綜合管理平臺提出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8.4 應用平臺驗收
8.4.1 各應用平臺的驗收離不開應用支撐平臺的參與和配合,因此本條要求各應用平臺或與應用支撐平臺同步驗收, 或在應用支撐平臺驗收后進行。
8.4.3 為保證各應用平臺通信功能的穩定性和準確性,對各應用平臺的通信功能驗收要求至少 3 次。

8.5 綜合管理平臺驗收
考慮到平臺的統計分析、預測評估評價功能,平臺的驗收應采用實際接入和模擬接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9 運行和維護
9.1 一般規定
9.1.1 為保證遠程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投入使用時,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 并應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9.1.2 為保證遠程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投入使用時,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使用操作和維護管理。本條與原規范第 8.1.2 條相比增加了對遠程監控系統的軟硬件維護能力的要求,主要考慮遠程監控系統更側重于是一個信息系統,對其軟件、硬件的維護管理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內容。
9.1.3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投入使用時日常需要做的工作, 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201 的相關規定。 本條與原規范第 8.1.3 條相比增加了滿足現行國家標準 GB 25201 的要求。
9.1.4 本條規定了遠程監控系統的日常運行需要具備的技術文檔和管理制度。與原規范第 8.2.1 條相比,本條主要有三點不同之處,一是將這些內容的實施主體由監控中心變為整個系統。由于遠程監控系統架構模式的變化,可能不設監控中心,但本條要求的制度和文件是整個遠程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工作必須建立的;二是將原規范規定的“機房管理制度”修改為“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三是增加了第 12 款“系統檢測、驗收合格資料、第 13款“系統與設備使用說明書”和第 14 款“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文件” 。
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是保證系統日常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操作人員管理制度保證聯網單位、維保單位、 設備制造商、 消防救援機構等用戶能夠及時獲取信息并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相關信息;值班日志是對值班人員值班時間的詳細記錄;接處警登記表詳細記錄日常接收處理信息過程;值班人員在對工作通話錄音錄時記錄保證交流信息的準確;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保證能夠及時發現設備隱患, 并及早進行維修;為了保證系統運行的安全, 維護保養工作的正常開展, 制定操作與運行安全制度、 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 具有系統檢測與驗收合格資料、 系統與設備使用說明書,保證相關人員對系統的正確操作;應急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保證了系統具有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能力。
9.1.5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201 第 4.6 條規定: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聯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9.1.6 安裝在聯網單位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做為消防設施的一種, 應納入到遠程監控系統的巡檢和巡查工作中。
9.1.7 遠程監控系統作為基于網絡的信息處理系統,其網絡的安全穩定尤其重要,必須進行實時監控和及時處理,確保網絡質量滿足信息傳輸要求。
9.2 運行和維護管理
本節是附錄 F 規定內容的具體要求, 如本標準第 9.1.3 條所述, 檢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表 F 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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