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甘政辦發〔2019〕8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行業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單位全面負責的消防工作機制,強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提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預防和遏制高層建筑火災事故發生。
二、重點工作
(一)強化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1.嚴把消防安全源頭監管。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高層建筑聯審聯批工作機制,嚴把高層建筑規劃、審批、施工、驗收關口。對未經依法審核消防設計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對消防基礎設施薄弱區域布局建設超高層建筑進行合理限制。
2.整治消防安全問題隱患。各級各有關部門對高層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實行“清單式”整改,綜合運用掛牌督辦、公開曝光、信用懲戒等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消除。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經常性開展自查自改,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杜絕違規內設單位場所。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高層建筑內設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在高層建筑中設置娛樂場所和兒童活動場所等出租他用場所的,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國家行業技術標準。
4.嚴格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單位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臨時消防設施,選擇符合要求的現場腳手架防護網,合理劃分功能區域并嚴格管理,嚴禁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規開展電焊、氣焊等操作。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擴建時,施工區域應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杜絕施工影響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和人員安全疏散。
5.強化外墻保溫材料管理。將外墻保溫材料選型、安裝等納入施工現場檢查內容,平時應嚴格管理。對已建成高層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墻保溫材料的,結合民生工程拆除改造。未拆除前,在醒目位置設立保溫材料性能等級及防火要求標志,嚴格落實防范措施。
(二)提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6.明確管理責任主體。高層公共建筑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經營主體、使用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分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消防安全服務,有關職能部門將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范疇。對未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的,指導使用人成立組織加強消防管理。
7.實行消防專業管理。推行高層建筑專職消防安全經理人和“樓長”制度,社區應配備相應管理人員。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由取得中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或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擔任,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由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或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擔任,高層住宅建筑“樓長”由熟悉建筑內部結構、消防設施位置等情況的住戶或委托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擔任。
8.配強消防控制室人員。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定時檢查,確保設施設備正常工作。值班人員須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熟練掌握設備操作方法和火警處置程序。
9.建好微型消防站。高層建筑產權單位按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員不應少于6人,配備必要的滅火、通訊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24小時值班。建立完善聯勤聯動機制,消防救援機構加強對微型消防站的指導、調度和依法監管。
10.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管理。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醇基液態燃料,地下部分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燃氣供暖不在此范圍內),并定期組織對油煙道進行清洗。新建高層公共建筑及一類高層住宅建筑應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高層建筑應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定期檢測維護電氣線路、燃氣管線,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更換。
(三)夯實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11.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好。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月對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測試,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因維修等原因需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嚴格內部審批,落實防范措施。
12.實施消防安全智能管控。高層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應接入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在高層建筑人員密集部位安裝客流監控設備,使用燃氣的部位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3.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高層住宅小區規范車輛停放,結合實際設置立體停車場,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在道路上停放的車輛列入交警管理范圍。在高層建筑安全距離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場所。在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推廣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系統等消防設施。在新建高層住宅建筑配備家用滅火應急救援器材箱,與建筑消防設施一并納入工程驗收范圍。
14.落實隱患問題整改經費。引導保險機構開發適合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的保險產品,兜底引入保險機制。高層建筑保修期內,消防設施檢測、維修等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相關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改造費用應納入建筑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對于消防設施癱瘓、嚴重故障等緊急情況,業主、物業企業和相關職能部門簡化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程序和環節。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無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筑,由多產權單位共同落實整改費用。
(四)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
15.夯實滅火救援基礎。加強城市各類專項規劃與消防規劃的銜接,嚴格落實城市消防專項規劃,對違反城市消防專項規劃造成事故或隱患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按標準預留消防站建設用地,在高層住宅集中區域或老舊城區,因地制宜規劃建設消防站,縮短滅火救援響應時間。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回車場、消防撲救場地進行綠化或設置景觀設施,嚴禁遮擋自然排煙窗口、消防救援窗口等設施。
16.加強專業隊伍建設。高層建筑密集和有條件的城市,應建立滅火救援專業處置隊,配備專業骨干和高精尖車輛裝備,利用數字化預案和模擬訓練設施,定期開展實戰化訓練,發揮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尖刀作用。
17.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縣級以上城市應建立健全高層建筑火災應急救援聯動機制,規范隊伍指揮調度、聯動處置、綜合保障等制度,開展聯合會商和實戰演練。成立滅火救援專家組,定期對滅火救援工作開展調查評估和分析研判。
(五)普及消防安全常識技能。
18.加強公眾消防宣傳。各新聞單位、高層公共建筑管理使用單位利用圖文、音視頻媒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重點提示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內容。高層住宅建筑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常識。
19.強化消防安全培訓。高層建筑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經營、使用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每年參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訓。物業服務企業及建筑內場所員工在入職、轉崗前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對高層住宅建筑內住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20.制定預案并組織演練。高層建筑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高層建筑內場所分別制定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三、職責分工
(一)各級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平安建設等工作統籌部署,定期對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重大及區域性火災隱患開展綜合治理。督促轄區內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強制淘汰過期消防器材。
(二)行業部門責任。
1.住房建設部門。指導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標準規范對高層建筑進行消防安全性審查,指導各參建單位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質量監管,按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性開展驗收。督促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委托消防服務企業等專業單位獲取消防服務,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重要內容。將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更新改造列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2.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重要內容,督促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依法開展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單位、個人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制訂滅火救援預案,開展針對性技、戰術研究,承擔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3.自然資源部門。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對高層建筑建設方案進行審查。
4.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高層建筑安裝使用消防產品的質量管理。
5.城市管理部門。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景觀照明等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施的監督管理。
6.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配備更新消防裝備以提升救援水平。
7.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對所屬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消防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將強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為防范火災、維護安全的重要舉措,貫穿到本地區、本系統主要工作中,與重點任務同部署、同落實。
(二)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細化任務分工,統籌抓好貫徹落實。要健全定期會商、情況通報、聯合執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強化隱患防控和應急聯動,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水平。
(三)強化督導,狠抓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導檢查,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效果不明顯的,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督促整改,對因履職不力導致發生高層建筑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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