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條例》(安徽省消防條例-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版全文附下載)
安徽省消防條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節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三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體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建設,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協調機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承擔消防監督和應急救援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協作,加強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預防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八條 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
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第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優待等,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評定為烈士。
第十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宣傳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編制消防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二)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利用城市網格化等綜合管理平臺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監督指導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依法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依法開展消防產品使用領域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六)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十九條 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郵政、宗教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本系統、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職責,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在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疏散人員,撲救初期火災。
第二十一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六)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規定。
第二十二條 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管理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并自評估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管理時,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制定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消防檔案,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記載消防檔案;
(三)定期對管理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進行維護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強管理;
(五)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本省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代管或者指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學習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知識,參加消防演練,提高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建立健全消防宣傳網絡和工作機制,全面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消防演練,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教育機構、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自救訓練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科普、普法、文化和旅游服務等工作內容。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用火用電、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服務范圍,組織開展相關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節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政府依法決定調整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規劃另行確定適當地點。
第三十二條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規劃建設小型消防站。全國重點鎮、省重點中心建制鎮應當設立消防站,其他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立消防站,不具備條件的鄉鎮應當建立消防點。地域相近的消防站點,可以統籌規劃建立。
消防站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火災報警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設施。消防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
統一規劃的農村住宅區,應當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同意的消防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場所內使用的不燃、難燃材料應當有燃燒性能標識。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筑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三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不得有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區域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火災危險的煙火制品;
(二)進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條 醫院的門診樓和病房樓、養老院、福利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等違反規定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禁止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配套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
支持發展電力、燃氣等方面的火災預測預警技術,提高預測預警能力,有效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二條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配置必要的滅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顯位置標明緊急疏散警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四十三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并持證上崗。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火災預防工作,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間距,破壞防火防煙分區;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五)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六)指使、強令他人從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生產和作業;
(七)在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培養消防技術人才,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火災防控、消防宣傳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不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保護半徑范圍內的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重點鎮、中心鎮,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過一萬人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和列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村(居)民委員會、單位根據需要,依托治安聯防、保安等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自身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維護裝備器材,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消防裝備處于經常性戰備狀態,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依法與消防員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保障消防員依法享受保險和工資、福利待遇。組建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
第五十條 志愿消防隊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和消防技能的學習,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宣傳、防火檢查巡查,參與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等工作。
志愿消防隊員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時,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各類消防組織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制定相應培訓計劃,注重消防救援專業知識和消防員自身安全知識培訓,明確培訓標準和要求。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危害評估,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救火防護裝備等保障,開展必要的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專業性、科學性。
第五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為火災報警無償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禁止謊報火警。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有義務支援發生火災單位撲滅火災、搶救人員和財物。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發生火災,事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疏散危險區域內的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五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五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在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預案演練、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危害評估等工作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八條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十九條 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一)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
(四)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結果,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六十一條 火災撲滅后,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或者評估。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或者評估報告按照規定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火災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六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消防監督檢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保密。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或者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權,做到公開、公正、嚴格、文明、廉潔、高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備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事故調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
(四)接到報警后不立即趕赴現場;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六)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修改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裝修、裝飾,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
(二)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等違反規定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國家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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