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定義和界定】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根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進行界定。
第四條 【總體工作原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按照單位自主管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監管的原則,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單位主體責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除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申報與抄送】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自主申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符合界定標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時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符合界定標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時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
第七條 【調整確定流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每年歸集、確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第八條 【自主管理總體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通過“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的形式,實行風險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諾制度,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第九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任。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設施操作員等職業資格。
第十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的人員、消防裝備和器材;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開展訓練演練,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組織初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七)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及時組織新上崗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八)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重點崗位人員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掌握消防基本知識、防火、滅火基本技能、自動消防設施的基本維護與操作知識,遵守操作規程。
物業保安保潔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當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當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單位員工要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做到“一懂三會”。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隊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的人員、消防裝備和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三)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四)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制度;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六)消防設施管理制度;
(七)用電、用火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十)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十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十三)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召開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會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有關人員參加,并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十六條 【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防火巡查、檢查時,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應當在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當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報告上級主管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整改方案,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建筑外窗未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柵欄等障礙物。
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管理】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周至少進行一次。
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功能檢測。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用火、用電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氣設備采購、安全使用、檢查內容和要求,電氣焊工、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資格及職責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設有餐飲場所或內設廚房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定期對油煙管道進行清洗。
第二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易燃易爆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根據規定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位置、用量或儲備量、存放和使用環境等要求。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現嚴格管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列入防火巡查檢查重點范圍。
第二十四條 【智慧消防應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積極應用現代化和智能化技術手段開展消防安全監控、火災預防和撲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逐步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或智慧消防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單位年度檢查、考核、評比內容,明確考評目標、頻次、內容、獎懲方式等。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消防檔案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內容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在建立紙質消防檔案的同時,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當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 【政府職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
第三十條 【分級管理】各地可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分級管理,管理辦法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職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將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以下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督促符合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督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三)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開展檢查不少于1次,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增加檢查頻次;
(四)及時督促整改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
(五)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檔案。
第三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教育培訓、技術指導等服務的方式,提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主管理水平和火災防控能力。
第三十四條 【綜合監管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跨部門綜合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積極開展聯合研判、聯合檢查、聯合處置、聯合懲戒,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行業評星定級、質量管理、信用體系等考核評價體系,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是指單位自覺、主動地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的活動。
(四)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是指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經落實防范措施。
(五)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六)一懂三會,是指懂得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履行本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職責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