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級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8〕13號)要求,進一步抓好我省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有效防范較大社會影響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結合我省實際,省安委會制定了《浙江省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措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8年6月2日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為遏制電動自行車火災高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8〕13號)和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消安委〔2018〕2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整治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維修改裝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大力規范維修改裝行為,重點推動建設一批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強化日常消防管理,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力爭通過綜合治理,實現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明顯提升,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明顯規范,電動自行車亡人火災事故明顯減少。
二、組織機構
省安委會成立由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省消防總隊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掌握并定期通報各地區進展情況,組織開展督查檢查,研究協調綜合治理有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消防總隊,并具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應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定期分析研判,實施統一指揮調度,確保工作扎實、有序推進。
三、治理重點
(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不按標準或者降低標準生產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生產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
(二)電動自行車流通銷售。銷售無合格證、偽造、冒用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
(三)電動自行車維修改裝。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四)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首層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內公共區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老化或破損,充電線路亂拉亂接,充電設施安裝不規范。未落實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安全保障措施。騎行違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建設標準;提請本級政府出臺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改裝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過渡期管理政策,積極穩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落實國家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
(二)規范停放充電。組織清理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現象。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鼓勵引導企業單位建立集中充電區,實現家里不充廠區充、智能管理安全充。
(三)依法嚴格整治。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監管,整頓維修改裝市場,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行為。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檢查,發現違規停放、充電且拒不及時清理的,依法嚴肅處理。對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依法倒查生產、銷售、改裝等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路面管控。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違法載人、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管控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涉及非法改裝的,一經發現,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加強智慧管控。在集中停放場所推廣可視監測系統,在集中充電場所推廣和可視監測系統,增設簡易滅火設施并加強日常巡查值守。鼓勵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推廣應用智慧用電技術,安裝智能充電樁,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的線路、充電器、電池等安全用電的實時智能監控。
(六)典型示范引領。從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集中停放充電設施、火災技術防范和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入手,積極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的工作模式,建立一批整治示范點,通過示范點建設,以點帶面,推進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七)強化宣傳教育。廣泛運用各類媒體,宣傳違規生產、銷售、改裝和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危害,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和典型火災事故。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五、治理時間和步驟
2018年5月開始至2019年6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8年6月中旬)。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全面組織發動,廣泛開展宣傳。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綜合治理工作要求,組織發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自查,排查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停放、充電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進行整改。各地、各有關部門對照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組織開展檢查。市、縣(市、區)安委會結合日常檢查考核工作開展督查。
省安委會分別于6月、8月、10月對各地和省級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組織三輪督導。
(三)鞏固提升階段(2019年6月底前)。按照集中整治階段的方法和要求,對已整治的區域、地方開展整治“回頭看”,鞏固提升前期整治的效果。
六、職責分工
(一)市、縣(市、區)安委會是組織實施綜合治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組織部署,制定有關標準規定,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動落實本地綜合治理各項工作。積極推動地方立法,杜絕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等現象,填補目前執法手段的空白。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使用管理方面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省經信委負責《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推廣宣貫。指導自行車行業協會主動作為,鼓勵生產企業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火災責任險。探索建立產品追蹤系統,對車身、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實施跟蹤。
由省經信委牽頭,組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交管局制定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政策,鼓勵、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提前按照新標準組織生產,積極穩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三)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制定相關政策,支持企業建立電動自行車集中智能充電區。
(四)各級政府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使用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綜合治理工作。對國家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做好宣傳,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
省質監局依法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管,摸清底數、建立生產廠家花名冊,督促生產廠家出具產品質量承諾書。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降低標準生產行為,嚴厲打擊生產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及配件違法行為,嚴把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源頭關。
省工商局依法負責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質量監管。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維修經營者以及倉庫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網絡銷售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的監管。對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假冒偽劣和無廠名廠址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經營者非法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行為。
省建設廳依法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建設單位等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執行國家出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技術標準。
公安、消防、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指導公安派出所、安監辦等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開展常態化安全檢查、經常性宣傳教育、形勢研判和火災案例的宣傳曝光;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違反電氣安全管理行為;指導督促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與其他區域設置實體墻分隔;依法查處騎行違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事故。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村(居)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網格員作用,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住宅小區建設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沒有建設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組織業主明確安全管理主體單位,確定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結合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和季節性火災防控工作,明確任務分工,細化整治措施,確定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有序組織開展綜合治理工作。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將納入對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省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及安全生產綜合督查檢查內容。
(二)強化部門協作。市、縣(市、區)兩級安委會要明確有關負有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的領域,要及時協調,落實有關部門責任,防止推諉扯皮。要及時通報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推動形成監管合力。
(三)嚴格督導檢查。市、縣(市、區)兩級安委會要加強本地區綜合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對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問題集中的地區,市級安委會要派出工作組加強督導。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要通報批評,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實整治措施。綜合治理期間,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尤其是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壓實屬地政府、監管部門、管理單位和使用人員的責任,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查處、案件移送等機制,擰緊生產、銷售、改裝、使用環節監管鏈條,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能力。
各市安委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和部署開展情況,請于2018年6月8日前報送至省安委會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從6月份起,每月24日前報送當月工作小結;12月24日報送年度工作總結;2019年6月24日前報送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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