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PDF】-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暫行規定》配套的具體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本細則。
第五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意見一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審查意見中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并入聯合驗收。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具有《暫行規定》第 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第七條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名稱、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設計單位資質,設計人員的姓名及其專業技術能力信息。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包括:
1.工程設計依據,包括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復性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等資料,明確火災危險性。
2.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情況,本設計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等。
3.總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和反映建設工程功能規模的技術指標。
4.標準執行情況,包括:
(1)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2)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3)消防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內容的情況。
5.總平面,應當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場地內原有建構筑物保留、拆除的情況,建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情況,功能分區,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設計技術條件等。
6.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項目設計規模等級,建構筑物面積,建構筑物層數和建構筑物高度,主要結構類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建筑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門窗防火性能,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幕墻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術要求,建筑和結構設計防火設計說明等。
7.建筑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及電器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電氣防火措施等。
8.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給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和其他滅火設施等。
9.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設置防排煙的區域及其方式,防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簡述,以及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有關鍋爐房、涉及可燃氣體的站房及可燃氣、液體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道路紅線、建構筑物控制線、用地紅線等位置;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建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或通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平面圖,包括平面布置,房間或空間名稱或編號,每層建構筑物面積、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等;立面圖,包括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建 構筑物的總高度、層高和標高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等;剖面圖,應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者錯層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內地面和室外地面標高,屋面檐口、女兒墻頂等的標高,層間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電氣,應當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以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
4.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圖,以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等。
5.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圖等。
6.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所包含的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專業管道防火封堵措等。
第八條 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說明。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說明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設計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等。
2.設計圖紙。涉及采用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消防設計圖紙。
(二)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原文及中文翻譯文本。
(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應用實例。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交兩個以上、近年內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
(五)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第九條 對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前,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的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應作為技術審查的依據。專家評審應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超出或者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設計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設計是否不低于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討論內容除上述三項以外,還應當討論采取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條 專家評審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概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專家組的成員構成,參加會議的建設、設計、咨詢、評估等單位;
(二)項目建設與設計概況;
(三)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內容;
(四)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簽字,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專家評審結論,評審結論應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 3/4 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結論為同意;
(六)評審結論專家簽字;
(七)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
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專家評審意見裝訂成冊,及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時報送其電子文本。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第三章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等開展,內容、依據、流程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開。
第十八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現場評定具體項目包括: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應當包括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項目;
(三)平面布置,應當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設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有位置要求場所(如兒童活動場所、展覽廳等)的設置位置等項目;
(四)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應當包括裝修情況,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電裝置發熱情況和周圍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隔熱、散熱措施, 對消防設施的影響,對疏散設施的影響等項目;
(六)防火分隔,應當包括防火分區,防火墻,防火門、窗,豎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項目;
(七)防爆,應當包括泄壓設施,以及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應當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項目;
(九)消防電梯;
(十)消火栓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網、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報警閥組、噴頭、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包括系統形式、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系統功能、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項目;
(十三)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包括系統設置、排煙風機、管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四)消防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配電、用電設施等項目;
(十五)建筑滅火器,應當包括種類、數量、配置、布置等項目;
(十六)泡沫滅火系統,應當包括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發生裝置等項目;
(十七)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
(十八)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第十九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 2 處,當總數不大于 2 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 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四章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火災危險等級較高的其他建設工程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 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整改完成并申請復查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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