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動車智能充電樁系統-浙江省火災智能防控系統標準
浙江省電動車智能充電樁系統-浙江省火災智能防控系統標準
第4部分:智能充電樁系統
1 范圍
本部分適用于浙江省電動車智能充電樁系統的功能、性能和運維管理。同時規定了電動車智能充電樁系統向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臺的數據交換要求。
2基本規定
2.1 智能充電樁系統概述
電動車智能充電樁系統安裝在電動車合法停放場所,通過智能充電樁、主機、通訊設備、服務端和移動客戶端應用系統,采用了多級防過流、防短路、防漏電、防雷、防過充、限流、防雨、高溫報警、充電實時監控、異常自動判斷自動斷電、充滿自動斷電等安全保護措施。提供電動車車主、充電車輛、充電電量、區域分布等大數據,有利于實現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補救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三防大融合。
2.2 智能充電樁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1)在線監測功能
系統應具有防過流、漏電、短路電氣保護功能;應具有限流保護功能;應具有充電設備待機狀態不帶電功能;應具有充電器插頭拔出自動斷電功能;應具有電池充滿自動斷電功能;應具有充電異常自動斷電功能;應具有電池故障自動斷電功能;應具有充電器高溫自動斷電功能;應具有電池高溫自動斷電功能;
2)運營平臺管理功能
系統實時上報站點、充電口、充電頻次、異常斷電等匯總統計數據,數據應能在系統中記錄、顯示、查詢和導出。
2.3 智能充電樁系統網絡和傳輸要求
網絡數據的傳輸應具有傳輸效率及響應速度的實時性,應通過身份認證、傳輸加密、數據校驗等方式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 的有關規定。
傳輸網絡可采用有線或者無線傳輸網絡。對于無線傳輸網絡優先選用GPRS無線傳輸網絡,可根據應用場所網絡條件選用其他蜂窩網絡通信技術。減少使用和逐步淘汰2G/3G等逐步退網的傳輸模式。不宜采用ZIGBEE、LORA、WIFI等自建網模式。
2.4 智能充電樁系統運維要求
1) 運行及維護管理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消防物聯網服務商的主要技術人員應由從事火災報警、消防設備、計算機軟件、網絡通信等專業 5 年以上(含 5 年)經歷的人員擔任。消防物聯網系統的運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熟練操作設備的能力。
2) 系統的運維企業應有系統的管理制度、檢查檢測、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系統操作與運行安全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維護保養的操作規程等技術文檔,并應保證系統處于工作狀態。
3) 運維企業應確保智慧充電系統的數據安全性。應支持負載均衡、異地災備。數據的保存周期不應小于1年。
4)運維企業應確保系統正常運行,系統可靠性應不小于 99.99%;
5)運維企業應提供本地化和遠程服務支持。服務內容應包含智慧充電系統問題處理、充電安全隱患處理、充電安全專業咨詢等多重服務。
3數據交換要求
面向浙江省內用戶提供智慧充電服務的各系統須按本文件要求,交換相關數據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臺。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臺地址以浙江省消防總隊公開公布的地址為準。
3.1交換方式
智慧充電樁系統到智能管控平臺的傳輸網絡可采用公用通信網。傳輸協議采用HTTP或者HTTPS協議,同時采用加密模式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級別要求》GB/T 22239的相關規定。除告警信息外,其它信息由智能管控平臺定期向各平臺進行數據采集。告警信息由各平臺向智能管控平臺定期報送。
3.2交換內容
系統須向智能管控平臺交換以下數據:
1) 單位信息:包含{社會單位(站點、建筑物)主鍵,社會單位(站點、建筑物)名稱,所屬運營服務公司編碼(id),詳細地址,緯度,經度,區域編碼,設備數,所屬平臺廠商code}
2) 運用服務公司信息:包含{運營公司ID,運營公司名稱,運營公司編碼,運營公司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
3) 設備信息:包含{設備id,設備名稱,設備類型,地址,緯度,經度,運營服務公司,社會單位(站點或者建筑物)id,平臺廠商code,安裝日期,設備狀態,設備生產公司或品牌,部件數量}
4) 部件信息:包含{設備部件id,設備部件名稱,地址,設備部件關聯的設備id,部件生產廠家或品牌,安裝日期,設備部件狀態,設備部件類型}
5) 實時告警信息:包含{報警編號id,設備id,社會單位(建筑、站點)主鍵, 發生時間,報警信息描述,報警類型,設備部件id,平臺廠商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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